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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10:23:57| 人氣3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花蓮多了一位民選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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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檢察官、法務部政務次長的蔡碧仲代理花蓮縣長消息一出,立即引發全國譁然。這使得地方自治首長出缺,由何人代理?代理期間得為何事?成為各方關注。

 

具有什麼身份的人可以代理縣長?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縣()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問題的根本在於我國的地方民選首長一任的任期為4年,原任者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要誰來代理?


從民主政治的角度,當然要找能夠完成原任者政治意志的人選;原任者是在人民的選票囑託之下,給他四年期間行使縣()首長職權,所以從「政治契約」來看,當然是找縣()首長的副手也就是副縣()長最宜,這樣的做法也較符合地方自治的原理。


而在我國過去代理縣()長實務的運作,也多有副縣()長代理原任縣()長所遺任期的例子。

 

但棘手的是,在我國地方制度的設計,充斥著中央對於地方干預的條文,可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這在我國藍綠政治嚴重對立的情勢下,誰握有中央執政權,自然可以指派己方人馬代理敵對陣營縣長的所遺任期。

 

若我們真要認真推動地方自治,並鄙棄中央執政優勢的一條鞭義,那上述的情形,自然是我們不願意樂見的狀況。

 

但如今這樣的情形「被實現了」。

蔡過去曾在2004年擔任民進黨在總統大選驗票爭議時的律師而其妻也是嘉義市「小英之友」會長女兒也在民進黨黨中央工作;而且蔡在擔任法務部政務次長也被質疑為台大校長「拔管案」的要角,其後續任政務職,到了今年9月被派到花蓮縣擔任代理縣長。


在民主政治之下有所謂的「看守內閣」,不去做新的重大政策決定;在《預算法》,立法院不能於期限內完成預算審議時,有預算動支保守原則的規定;在前後任總統、副總統交接時,近年來我國積極進行該項法案的立法,該草案嚴密規定現任者的「能動」範圍,如凍結人事權、爭議性政策不得處理等等。

 

從上述各該法律規定,或所揭櫫可資比擬的原理,都在指出代理縣長畢竟只是個代理者,沒有民意選票基礎,只能做個「低調過渡者」,靜靜地完成代理期間基本縣務的運作。

 

然而蔡一上任就喊出「百日革新」,猶如新當選的民選首長般大張旗鼓擘劃花蓮縣政治理方向;傅崐萁縣長在任期間所推動的青年住宅,如今在一聲指令下中斷興建了,縣內學童們的營養午餐,一度招疑停辦後澄清將予續辦,但主動宣布餐餐要有水果而且要辦得更好。

 

這在筆者看來,從現在到新任花蓮縣長的就任,期間甚短但為何急於表現?而且沒有民意基礎,如此重大的縣務決定其正當性與合法性基礎薄弱,這樣的代理表現,猶如新當選的花蓮縣長。

 

關於縣長出缺派員代理的制度近年來時有評論者研議變革,諸如縣()長選舉時正、副縣()長聯名競選,或是代理者必須經過地方議會表決通過,抑或是明文規定代理者得為(不得為)之事項,或是何種事項需要經過地方議會表決通過,以上制度調整方能使沒有民意基礎的代理者為縣()政務的重大決定。



台長: 昕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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