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將扶養義務與血緣綁在一起的思惟,如今面臨考驗。當台灣的老年人口逐步上升已不可逆,再遇上少子化、青年貧窮等現況時,傳統上以「家庭或血緣」為主體的照顧體系,終將難以維繫。
2015年周小姐收到一封來自新北市社會局的「繳費單」,要求她去繳交父親緊急安置在照護機構裡的開銷。
在她3歲前,父母便已離異,多年來她僅斷斷續續接到父親的消息。最後一次是五、六年前,醫院通知她父親進了急診又自行離院,此後父親便杳無音訊。
再過來,便是見到「繳費單」的那一刻,她才知道這個陌生的血親,如今在照護機構裡。
拿到「繳費單」的前1年,周小姐的丈夫出了車禍,家裡經濟陷入困頓,後來我們申請到低收入戶證明。
社會局的「繳費單」讓她有些苦惱:家裡經濟拮据又有兩個孩子要養,每一筆支出都得斤斤計較,現在突然又多了一筆要替毫不熟悉的父親繳交的安置費用。
老人緊急安置費意外掀起不幸家庭的舊疤痕
周小姐的父親,因為在街頭昏倒,而被通報戶籍所在地的社政單位。
根據《老人福利法》四十一條,老人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危難時,地方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地方政府在接獲通報老人需要緊急安置後,首先會先代墊安置款項,接著請戶政單位查詢老人家是否有子女,再依照子女的戶籍地址發送通知,請他們領回長輩。
新北市社會局老人福利科股長石育華解釋:子女若一段時間沒有來將老人家領回,地方政府便會發送「處分書」,請子女來繳交這中間衍生的安置和醫療費用。如果一直沒有來繳錢,就會走到『強制執行』那一步,直接扣抵子女部分薪資或財產。
社政單位觀察,實務上會被通報請地方政府協助安置的老人,多數都是獨居或遊民,長年與家人失去聯繫,這幾年,因為少子化加上高齡人口增加,通報的狀況只會愈來愈多。
有時還會接到來自海基會的通報,有些長輩早年到中國發展,後來潦倒,就會透過海基會、海協會送回戶籍地,由地方政府安置。
不幸的家庭各有不幸,但那不幸,卻得因為這筆代墊的安置費用再度被掀起。
有時候我們通知家屬繳費,家屬會氣急敗壞地說:我小時候他根本沒養我,現在要我幫他出照護機構的錢?
想免除扶養義務親子非得透過對簿公堂
子女不願扶養之下,若要讓當事人能夠得到政府給予的福利補助,首先得排除當事人的義務扶養人,才能有資格申請低收入戶身分。
清官難斷家務事,我們很難判斷家庭裡到底發生什麼事,或許孩子小時候真的被不當對待、被家暴或性侵。
現在要他出錢,他也難免有怨
石育華說:這種情況下,為了要排除扶養人,第一線的社工通常會建議家屬透過民事訴訟來免除扶養義務。周小姐熟識的社工同樣也建議她透過訴訟「免除扶養」,解除作為法定扶養義務人的身分。
非得對簿公堂,對彼此都是傷。常常我們看到法庭上,子女對著老人家痛罵『他就是匪類啦!現在這樣也是現世報!』另一邊老人家則是淚流滿面,心裡也會很矛盾⋯⋯。
老人90幾歲、小孩也60好幾,雙方40多年沒見,卻為了安置費用上法庭,這像話嗎?
長期關心此議題的吳玉琴立法委員便曾建議,是否在進入司法訴訟前,先經由調解等手段,讓家屬預先協調如何負擔費用,而不要一步便走上法庭。
彼時,周小姐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提起訴訟,法庭上老父親也坦承早年並未盡到扶養周小姐的責任,一審周小姐勝訴後,老父未再上訴,免除扶養義務的官司安然落幕。
不過,即使免除扶養義務,但判決確定前的安置費用仍舊要由周小姐負擔,「叫我去繳錢時,我滿錯愕的,原來即使免除扶養義務,之前的欠款還是要繳。」而且即使周小姐本身是低收入戶,這筆款項依舊不能減免。
這是我們法律上的矛盾之處;協助周小姐進行訴訟的律師朱芳君解釋,《民法》裡對於扶養義務是「有限度」的,得依照扶養人能力來評估;但《老人福利法》四十一條所衍生的安置費用,由於債權是在政府身上,因此不是『扶養』,而是欠政府錢。那行政機關就要追討,否則會被審計單位盯上。」而地方政府能做的,頂多就是根據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酌情給予分期或是暫緩催繳,但這筆債務並不會消失。
朱芳君說:周小姐的案例已屬幸運,因為周小姐很快便向法扶求助,官司也在一審就了結,「有些案子若一直上訴,三審定讞可以拖兩、三年,那積欠的安置費用可以到幾百萬元。」
而官司期間,若老人突然過世或需要醫療,對委託安置的機構來說更是兩難的局面。
老人福利機構協會榮譽理事長賴添福無奈地說:重大醫療要簽同意,問題是誰要來簽?老人若不幸過世,我們也不能擅自處理,只能租冰櫃先冰著,等訴訟告一段落再說。這些問題都讓承接的機構有莫大壓力。
本人非義務扶養人當事人毋需自行償還安置費
另一個法條上的矛盾點,在於《老人福利法》四十一條中規定,追償對象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前者指的是「子女」,後者則是照護機構等。
也就是說,如果老人本身有福利身分,享有一些政府補助,卻不需要自己支付積欠政府的代墊安置費。
在周小姐的案例上,免除扶養義務後,她的父親因此申請到低收入戶身分,後來他有拿到一些政府補助,所以他說他自己去繳交之前積欠的費用就好。不過像周小姐這樣還算圓滿結束的案例,卻是少之又少,多數個案是對簿公堂後,關係撕裂更深,當事人也不願協助支付積欠的安置費。
《老人福利法》四十一條所衍生出的訴訟,凸顯的是過去將扶養義務與血緣綁在一起的思惟,當碰上家庭關係改變、老年人口逐年上升,和少子化、青年貧窮等現況時,照顧人口一直縮減,過去以「家庭或血緣」為主體的照顧體系,終將難以維繫。
根據法扶統計,扶養訴訟案件量已從2013年的1800多件,暴增到去年3100件,遠高於離婚案件1900件。
而第一線的社工與律師皆明顯感覺,老齡化社會來臨後,這樣的問題只會持續擴大下去。
欲納配偶為求償對象將讓離婚官司暴增凸顯困境
雖然目前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已召開幾次專家會議,打算修改《老人福利法》四十一條,將「本人與配偶」也納為安置費用求償對象,企圖解決一部分問題。不過,第一線的社工對這樣的修法方向並不看好,石育華苦笑:多納一個配偶作為求償對象,不是讓這局面更亂嗎?而且可能還讓離婚官司暴增。
關注長照照顧者議題的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祕書長陳景寧也直言:2025年65歲以上人口,將占25%,人口老化與少子化將讓以家庭為主的照顧體系瓦解,修法還把配偶納進去,那不是在走回頭路,繼續要求無力承擔照顧責任的家庭擔起這個角色嗎?
她也強調:如今已是得思考轉向由政府承擔起更多照顧責任的分水嶺。老人緊急安置衍生出的訴訟議題,反映了最弱勢的一群人,因著人口與家庭結構劇變,而在殘缺的照顧網絡下面臨的困境。
這困境同時也提醒著政府,已到了國家必須思考,究竟要擔負起多少照顧責任的時候了
勞退新制必知!勞工遺屬能否能請領勞退金?
當身旁具有勞工身分的親屬死亡時,你可以請領他的勞退金嗎?這是不少人都很疑惑的問題,勞工保險局在粉絲專頁中,也以一張圖向民眾說明,只要未辦理拋棄繼承,仍可依遺屬順位請領。
勞工退休金屬「遞延所得」,是指僱主依法將給付勞工的退休金,每月提撥至勞工個人專戶裡,而勞工年滿60歲方可提領,當勞工過世後,繼承者可領取個人專戶內的退休金,若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仍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
勞保局對此表示:勞保為社會保險,並非財產,無論是否拋棄繼承,只要符合資格仍可請領相關給付,但勞退金與勞保不同,屬於財產,若親屬拋棄繼承,就無法領取。
勞保局也提醒民眾,勞工死亡後常因債務問題導致親屬拋棄繼承,在此種狀況下,拋棄繼承的親屬無法請領亡者的勞退金,但若後面順位親屬無拋棄繼承,仍可依遺屬請領順位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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