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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3 00:36:31| 人氣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重視人權保障 也不能犧牲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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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為刑事司法系統一環,警察公權力不彰,部分來自現有司法制度無法支持,法界人士指出:員警在第一時間執行公權力的分寸拿捏確實不易,職司審判工作的法官,必須要依法妥適審理,不能讓司法天秤傾斜一方,偏重人權的保障卻犧牲了員警。

 

律師張宸浩坦言:台北地院對於太陽花學運的判決,認定攻占立法院、攻擊員警,在主觀及客觀上都構成違法,卻引用了「公民不服從」的觀念,以「超法規」來阻卻違法,這無疑地是讓之後的陳抗活動,警方執法失去準則

 

他解釋:「超法規」阻卻違法的觀念,在司法界很少使用,他認為法官是迫於特定社會輿論的壓力,為了讓太陽花學運分子免除刑責,獨創「公民不服從」的抵抗權,讓造反變成有理,但負責維安的員警卻面臨了「裡外不是人」的窘境。

 

也有法界人士指出:台灣多數司法官嚴格限制警察使用警械,導致警方執勤習慣使用「防衛」,卻因此造成許多殉職意外或傷亡發生,他舉例保齡球國手、廚師吳志展攻擊員警案,持武士刀闖總統府砍憲兵案,司法警察都是未在第一時間回擊造成憾事。

 

對於警察使用槍械時機,一名資深法官表示:只要客觀上存在「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即可,

一來才能立即有效遏止犯罪及避免危險擴大,

二來才能保護警察自身安全,這全是基於「損害控管」的思維。

 

他說:這個「明顯而立即的危險」,應該不能過度要求警察必須選擇最後手段性,畢竟在緊急狀態下,誰都沒有充裕時間可以好整以暇地仔細評估,法官不能淪為法匠。

 

該法官舉美國、加拿大、歐洲為例,當歹徒進入校園、在火車上或公共場所行兇時,警察在現場立即擊斃持有武器的危險分子,這是損害控管的踐行,不必考慮迴避可能性的問題,否則將造成警察在真正需要用槍時,不敢用槍,反而坐令危害持續擴大,損及公權力威信。

讀者我說

台灣警察第一線人員一般而言素質大部分很高又有宗教信仰,殺人對他們而言,是為了執行國家和人民給予公權力,迫於當前情況情非得已免於損及公權力威信

台長: 昕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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