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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6 00:14:14| 人氣1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最後的疼愛是手放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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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疼愛是手放開

 簽署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

那不是自己找死嗎,怎麼可能會有人這麼笨!?

別懷疑,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證實,自2000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正式上路,在各界不斷宣導下,目前全國已有42多萬人,完成了這份但求有朝一日,自己能夠不白白受苦地劃下人生句點的重要文件,同時註記在健保IC卡上。


即使簽下意願書,法律只適用於末期病人

石崇良表示,以為簽了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就等同要求醫師在任何情況下,都放棄對自己的急救責任,完全是一種對法令的誤解


事實上,即使已完成文件簽署,該法仍只適用於末期病人,即「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至於誰是末期病人?則須視個案情況,並獲得兩名專科醫師診斷認可並簽名負責才算數。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只適用於末期病人,即「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身兼安寧照顧基金會教研委員的部立南投醫院腫瘤科主任翁益強就說:常有民眾問他:「翁醫師,我簽了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你可以保證若我因故被送到任何醫院急診室時,都不會被醫師電擊、插管嗎?」此時他都會苦笑著回說:「那得看醫師認不認為你是末期病人而定。」 


若傷勢非嚴重到無希望 醫生都會搶救

舉例說,一個因車禍受傷昏迷被送到醫院的病人,即使醫師清楚看到他的健保IC卡上註記了安寧緩和醫療意願,但若經醫療專業評估病人並無重大癌症等慢性病史,傷勢又並非嚴重到毫無一博的希望,一般醫師還是會窮盡各種醫療手段搶救病人;且無論最後是否救治成功,因為病人一開始就不被認定為「末期病人」,醫師的搶救行為就沒有違法問題,當然也不算違反病人意願。


那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究竟是為誰、又在什麼情況下才適用呢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總院長黃勝堅說:他曾遇過一名年僅28歲因車禍重傷送醫的男性,雖經醫療團隊全力搶救仍呈現腦死狀態,但因家屬不捨放手,堅持要求施以插管、強心針、升壓劑等一切醫療資源,總想著只要男子維持心跳,說不定就會有奇蹟出現。


但殘酷的現實是,隨著一天天過去,男子非但沒有恢復意識的跡象,全身還被各種藥水「灌」得浮腫不堪,全身皮膚輕輕一碰就有可能「皮開肉綻」,看在媽媽眼裡,不禁難過得哭倒病床邊喊著:「他這樣連自己都認不得自己,就算走了,要怎麼走黃泉路?更別提他現在根本穿不下過去最喜歡的衣服。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總院長黃勝堅說:曾遇過極力搶救男子,卻受傷的讓身體無法負荷,媽媽只求放手讓兒子離世。


為了安慰白髮人送黑髮人最後的心願,醫療團隊合力為男子全身冰敷,配合注射利尿劑及高蛋白,終於在一天之內幫助腦死男子恢復往日俊俏的模樣,再接受拔管,安詳地告別人世。


預立安寧意願書 加註於健保IC卡內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主任秘書鄭旭清表示:為充分尊重民眾個別的選擇,「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上有4個勾選欄位,分別是「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接受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接受不施行維生醫療」,以及「同意將上述意願加註於本人健保IC卡內」。 


台長: 昕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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