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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5 09:14:28| 人氣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因工作而生,為工作而死?──過勞認定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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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而生,為工作而死?──過勞認定放寬

近年白領與藍領工作者「過勞死」的新聞時有所聞,在勞工團體的不斷陳情下,勞委會終於在去(2010)年12月宣布放寬對「過勞」的認定標準。

「過勞」是現代職場高度競爭、工作環境持續緊張,以及勞資關係不對等的結構性產物;「過勞死」更是新經濟時代的工作夢魘。以往勞工疑因工作負擔過重而爆發心肌梗塞等急性循環系統疾病的案例,多集中於40歲以上的中壯年男性,但2010年卻有一位29歲年輕工程師猝死,引起社會譁然,過勞認定過嚴的爭議重新浮上台面。


悲劇促成改革
去(2010)年9月,南亞科技徐姓工程師的父母在立委黃淑英協助下出面泣訴,兒子在當年111日猝死於家中電腦桌前,過世前1個月,他的加班時數高達111.5小時,工作3年多來平均一天工作時數高達16~19小時。


此外,1年多前,工作型態改為「責任制」後,不僅需負擔公司製程生產的良率責任,還需配合輪值夜班,手機更要24小時待命,亦常將工作帶回家做

徐爸爸控訴,醫師開立的死因為「心因性休克」、其他對死亡有影響之疾病或身體狀況為「過勞加重心臟病變」;勞委會「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的醫師也診斷證明為「工作過勞相關之猝死」。


然而當家屬向勞保局申請職災死亡給付時,勞保局竟以「心因性休克猝死與加班時數無關」,拒絕給付。勞保局還採用雇主對工時的說法,即扣除午餐與晚餐的1.5小時,將加班工時核定為94.5小時,意在迴避「單月加班工時逾100小時」算過勞的認定。


上述爭議事件經披露後,引來輿論及勞工團體一致撻伐,進而促使勞委會重新檢視過勞認定的標準。


勞委會坦承,台灣雖在2004年因應職場變化修訂「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但審核標準仍然過於嚴苛,以致於相較其他國家,「過勞」在台灣被認定為職災的比例明顯偏低

2008年度的統計為例,勞工死於心臟及腦血管疾病者共1,513人,但若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的推估模式──「職業原因對於循環系統疾病之貢獻度為23%」,國內至少應有347人可歸因為死於工作,然而當年卻僅有34件過勞給付案,不及國際勞工組織推估數字的1/10

分析舊制的不合理之處在於,以「過勞死」而言,必需符合以下4要件之一

勞工死亡前24小時不斷工作;或死亡前1星期每天工作超過16小時;或發病當日往前推算1個月,加班時間超過100小時;或發病日往前推算26月,每月加班時數累計超過80小時。

爭議關鍵在於,過去舉證責任在勞方,然而依勞基法規定,上述標準已經違法,雇主怎麼可能承認;其次,許多工作涉及外勤而無打卡紀錄,或者將工作帶回家,晚上及假日繼續工作,或是處於隨時被要求工作的「待命」狀態,因此只看刷卡、登記、報備等記錄,無法反映勞動實況。


有病史者也納入認定
此次修訂最重要的變革在於:即使勞工有腦、心血管疾病病史,只要醫師認定其發病是「因為職業因素導致疾病超越了自然病程而明顯惡化」,原則上就可認定為職業病。

摘自:台灣光華雜誌


台長: 昕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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