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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1 22:12:08| 人氣10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最後談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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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案爆發至今已經一個月又五天了,這個事件已經造成許多的人、事的影響,它的震撼力實在是出奇的大。

 

這段期間,個人一直冷靜看著這個事件的發展,希望大家都能沈著面對這個事件。

首先是事件的本身,這個事件的關鍵點何在?我想也有不少人想要知道:

 

一、洪員因攜帶不當的電子產品,經士評會(士官獎懲評議委員會)議決而送進禁閉室:  

 

(一)義務役士官犯錯究竟要不要經士評會議決?有無明文規定?以往有無案例?  

 

(二)士評會的議決還需不需要經過陳核的程序最後由誰核定?連長?  

 

(三)有無關禁閉室的免除條款?洪員在不在免除條款範圍內?

 

二、有關離營座談會:  

(一)洪員到底在離營座談會中說了什麼?有無紀錄可查?可查出洪員得罪了誰?  

 

(二)座談會翌日旅長至連部查(士官)內務?應該是兌現洪員的意見?

 

三、有關體檢報告:  

體檢項目有哪些?根據其他人的體檢案例應在幾天內完成報告?藉以認定洪員體檢報告一日完成是否得當?

 

四、有關體能訓練:  

(一)體能訓練有無暫停條款?有哪些?  

 

(二)洪員禁閉期間的體能訓練與往例是否相同?有無紀錄可查?藉以認定是否過度操練洪員?  

 

根據前面一~三的分析,足以認定洪員送進禁閉室的程序是否失當?若有,應屬行政瑕疵、行政處分。

 

真正造成洪員死亡的關鍵應在四、(二),如果確屬過度操練,那麼就不只是行政責任、行政處罰(記過、免職等)了;而是涉及軍(刑)法責任了。  

 

平心而論,洪員是義務役下士,故其在死亡前的所有禁閉、操練作業程序,主要應該在連部,至多到旅部。

 

因此所有的行政處分都不應該往上發展(例如軍團指揮部、陸軍司令部),不能因為出了人命,就要所有原來與本案無涉的人,都要負責任;否則就不免讓人覺得是在迎合及平息一些社會輿論的作為,不也是犯了行政瑕疵的行為?  

 

至於刑事責任部份,主要在戒護士的操練是否有依標準作業程序在做?是否確有人指示要加重洪員的操練-洪員的操練與其他禁閉室的人是否都相同?如果都相同,戒護士也未必有刑事責任了(因為相同的操練,其他禁閉生沒事)。  

 

相信大家都同意:沒有人要整死洪員,只是沒想到出了人命。

但是,我們也不能因為出了人命,所以與關禁閉事件(是因洪員犯錯)有關,但與死亡事件無關的人,都要羅織罪名,那就更值得我們省思了。  

 

近二十多年來,軍紀早以渙散,軍方素質雖然不會很差,但面對許多精英的義務役士官兵,管理就是一項很大的挑戰!一旦出事,又要面臨社會強大的壓力,軍方確實要進行全面的改革(不一定是軍審法的問題),在此提供兩個制度面的問題(或許軍方早就做到了):

 

一、志願軍士官年度訓練計畫的建立:

特別是直接面對義務役的士官及基層軍官的管理教育訓練,義務役的管理訓練與志願役的管理訓練是否應有不同?

 

二、SOP制度的建立:

聽說軍中很重視標準作業程序(SOP),但從洪案來看,似乎沒有建立:

 

(一)禁閉室的適用對象?禁閉室的設施條件?禁閉室的操練課程?禁閉室的操練條件?

 

(二)士評會的適用對象?士評會處理的案件?士評會的核定流程?(三)申訴制度的建立?  

 

最後,希望未來我們的孩子們入伍服義務役時,都能被鍛練地更強壯,然後平平安安地退伍回家。(義務役是不同於志願役的)

 

 

 

 

 

台長: 昕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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