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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說得明白,你就是得讓台商回家!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8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 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

新聞台: 收藏共享 | 台長:昕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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