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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遞狀的 ~ 刑事自訴狀 (4~4)

 無法遞狀的 ~ 刑事自訴狀 (4~4) 一、     結論。自訴人從民國87年至99年5月26日提告前共給被告4次機會,前兩次只要求被告退還合資267萬6000元即可,被告兩次均不肯歸還;自訴人又於民國99年3月12日傳真「償還通知」給被告,並於民國99年3月22日再次傳真「償還通知」給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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