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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何在? (現代"封建"之官官相護~1)

控告士院陳銘鋒檢察官瀆職被 告: 陳銘鋒 (檢察官) 住 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刑法第 四 章 瀆職罪第 124 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25 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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