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胸10秒判無罪 檢察官上訴
更新日期:2007/08/29 07:20 記者:記者林宛諭/員林報導
彰化縣男子蔡東林前年底在一場內衣特賣會中,伸出「鹹豬手」抓捏一名女客人胸部,他被送法辦,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蔡嫌襲胸10秒相當短暫,僅涉性騷擾防治法,但因當時新法未施行,所以判無罪。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昨天提起上訴,認為蔡嫌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
此案是發生在前年11月曼黛瑪蓮公司舉辦內衣特賣會時,當時28歲的蔡東林涉嫌偷抓一名女客人胸部,這名女客人說,當時人很多,她一直覺得有人伸手磨擦她胸部,本來以為是人多不小心碰到,後來發現有人故意二、三次從她腋下穿過去,徉裝要拿她胸前的商品。
女客人說,她甚至感到那人還捏她胸部,低頭一看,五根手指摸在她胸部上,她一回頭看到蔡東林,大罵「變態、色狼、不要臉」,並請警衛報警處理。
蔡東林卻稱,他當天是幫大嫂買內衣,是要拿胸罩不小心碰觸到女客人,只有碰觸到3次。
內衣專櫃服務員也證稱,當天她也到注意到蔡東林在賣場遊蕩,到處看女顧客,並沒有購物跡象。
法官認為,選購內衣屬於較私密事,蔡東林說幫大嫂代購內衣,與常情悖離,不足採信。
不過法官認為,蔡東林接觸到女客人胸部約10秒,接觸時間很短,客觀上,還不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不構成強制猥褻,只是「意圖性騷擾」,但因前年尚未施行性騷擾防治法,所以判處蔡東林無罪。
檢方昨天上訴指出,蔡東林碰觸被害人胸部長達10秒,又有抓、捏動作,讓人產生受辱感覺,已明顯違反被害人意願。
檢方表示,胸部乃女性最私密、最不願受侵犯之處,也顯見被告主觀上具有滿足或刺激其性慾之犯意,此舉與一般性騷擾程度有別,已構成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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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雷閱報之的心底話 ...
請問法官大人 , 台灣沒 ”王法” 了是嗎 ?
請問法官大人 , 你願不願意在法庭之眾目睽睽下 , 讓雷摸你的鳥鳥九秒半 ?
(我肯定 , 這還不足以引起我的性慾 , 是不是我就無罪 ?)
請問法官大人 , 你家是沒女人是嗎 ? 還是你天生討厭女人 ?
總之 , 得知這新聞 , 我心裡很幹 !! 超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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