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105053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如係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以自有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如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如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該局呼籲,如有上述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另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第11點載明:「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計算利息收入者,104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2.896%。」營利事業可查閱運用。
【饅會白話】
最常見的就是財報資產方的一個科目"應收關係人款"...這個科目相當的曖昧...為什麼說曖昧呢?
應收關係人款,顧名思義,就是饅頭公司對我的關係人-蕃薯公司有一筆應收,
那這筆應收的性質是什麼呢?
可能是饅頭銷貨給蕃薯的應收帳款 (這是最單純的),
也有可能是饅頭對蕃薯的債權轉增資 (這就稍微複雜一點啦)
對饅頭而言,並不覺得是資金貸與給蕃薯;
但是對國稅局的大大們,十之八九都會認為饅頭借錢給蕃薯,還不收利息哦!
所以饅頭這時候必需就該應收關係人款,
按104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 (2.896%)去設算利息....
核算利息也就算了,重點是這利息還不能認!
假設饅頭申報的利息支出是10,000元,對蕃薯的應收款項設算利息是20,000元
已大於申報金額,所以饅頭被核定後的利息支出就變成0元了!
如果事前沒有想到這一塊,很有可能因為被剔除這利息支出後
饅頭就要補繳營所稅了!!
還有一個跟應收關係人款很像的科目就是借餘的「股東往來」,
這兩個對國稅局的大大們是特別曖昧的科目,所以千萬要小心!
如果真的不幸要補稅了,但又心有不甘,想打行政救濟可以嗎?
饅會要跟你說:Sorry啦~~
因為你肯定是敗訴的了!因為已經有前車之鑑啦~~~你想推翻它,恐怕是阿婆生子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前往財政部訴願決定書查詢,查詢"台財訴字第10000241100號 "
裡頭的訴願書寫的非常的詳盡
所以還請各位公司大大們要多加留意
下回饅頭會計師再與大家分享其他稅務小知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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