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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1 15:27:04|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逾百件調解案 法院打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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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逾百件調解案 法院打回票

南山人壽上百名保險業務員主動與公司達成調解,自己承認與公司 間不是勞僱關係,而自動拋棄民事請求權,這種集體的行動,實在太 弔詭,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多數法官都認為,違反法律規定的調解, 不能核准。
  南山人壽保險業務主任張雪熙、陳淑惠等上百名業務員,持台北市 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向法院聲請核准;上百件的聲請,幾乎使得 北院民事庭每位法官手上都有此類調解聲請,但除初期不到10件獲得 法院核准外,到今年8月底,全部都遭「不予核定」。
  法官指出,剛開始的幾件聲請,以為是單純的個別事件,不料隨後 發現同一個區的調解委員會,送進來上百件幾乎都是「放棄」保險業 務員應獲法律保障的權利,顯然不是「偶發」事件,而係經過精心設 計的集體作為,有其特殊目的因素,與現行調解條例規定相違悖。
  調解書千篇一律指出,兩造自某年月日起生效的保險業務代表承攬 合約書、保險業務主任委任合約書,並非僱傭契約,也非勞動契約。 同時雙方間除這兩種合約外,並無簽署其他勞務契約,所以兩造間不 存在僱傭契約關係或勞動契約關係。兩造同意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
  法院不予核定的理由,包括:1.確認南山人壽與保險業務員法律關 係是否存在及契約的性質,依法不能強制執行。
  因為民事調解目的,在於當事人得據為執行名義,但確認契約性質 與成立執行名義並無關係。
  2.調解書僅記載雙方係就「兩造間的法律關係及處理勞健保的加退 保等問題」進行處理,而「兩造同意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範圍空泛 、過廣,恐限制當事人的訴訟權。
  法院表示,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第4項規定,法院因調解內 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 ,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
  多位法官說,這樣的調解書擺明要法官幫「背書」,證明南山人壽 與保險業務員間的法律關係不是勞僱關係,但法律關係的定位問題, 應該去打民事確認訴訟。<摘錄工商>

台長: 台股投資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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