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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QA/民國38年6月14日前死亡 免課遺產稅 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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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本報訊】

台南市永康區劉先生問:被繼承人於民國34年10月5日死亡,是否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的遺產稅案件,免徵遺產稅和免辦遺產稅申報。需要辦理繼承登記時,可以不用檢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該所進一步說明,已超過核課期間或徵收期間的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仍可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再由稅務機關核發逾核課期間或逾徵收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以便辦理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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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台股投資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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