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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QA/綜所稅爭執額逾40萬 可提至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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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QA/綜所稅爭執額逾40萬 可提至高等行政法院
    2012/11/16    
【經濟日報/本報訊】

台南市歸仁區王先生問:我對我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核定結果,經復查及訴願程序後仍然不服,是不是要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司法院推動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自101年9月6日起在現有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爭執金額在40萬元以下之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第一審,因第一審是事實審,讓民眾得直接於法官面前充分表達意見之機會,以保障人民訴訟權。稅捐課徵之行政訴訟事件,為使稅務機關自我省察作出更妥適的處分,於提起行政訴訟前,則要先經過復查及訴願程序。對於前述行政救濟之決定仍不服之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可直接在南區國稅局所在地之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另外,如果爭執的金額超過40萬元,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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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台股投資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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