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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5 12:57:01| 人氣6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灣對金融風暴應有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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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個月來美國由次級房貸風暴,進而演變成金融風暴,野火越燒越烈,進而變成影響到世界之經濟.我國也不能幸免而被捲入.各國中央銀行紛紛出手遏止股市暴跌之趨勢,但成效不章,股市仍成下跌之走勢,進而影響到債券市場,使得債券持有人也跟著損失.
雷曼事件暴發後,市場氣氛重挫,由於信用危機劇升,不論是法人或散戶投資人,在狀況不明下,為求自保皆選擇先贖回基金,以持有現金以降低風險.雖然有多家業者也都是金控旗下子公司,不過投信營運百分之百獨立,也無須負責母公司盈虧,縱使同一個金控的銀行或是壽險公司,可能因持有或銷售連動債導致虧損,投信公司都無需負擔該損失.雖是如此,但是結果是否真如此,子公司真不必負擔總公司所發生虧損?子公司真不必上繳在臺之利得?實令人起疑.
有評論員云:『在臺銷售其債券之廣告詞中之用語,有許多在誤導民眾.謂保本、保息等...此舉已可達詐欺之行為‧』銷售人員為達成交易之業績,隱瞞某些之風險,使得購買此債券之持有人,步入未知之風險而不知.今日發生此些問題,方取出合約書告知有其風險,此風險卻都未在成交前明白告知客戶.在臺之持有人,有財團也有個人,個人大都是退休老人,他們為在餘生能有多一些錢,而保有一些尊言,如今卻是蕩然無存.各家投信緊急調派人手安撫,據了解法人大量贖回動作有些暫緩之動作.但是法人部分,因大都有律師團在背後協助,而各人只有自認倒霉,任人宰割而無法,無不令人心急.
政府應為其各人名義之客戶著想,因法人有其龐大的法律人士為智囊,各人只能由政府出面協助,首要注意的是防止投信公司的對外匯款之行為.以保國內客戶的權益,更防止用我國境內人民之錢,去賠償國外母公司的虧損.在投信之銷售人員如於銀行櫃台售出,銀行也必須負其連帶保証.如由投信公司自行售出,責令有關機關監督,防止在我國境內之所有財產轉移,必須先行償還國內之持有人之贖回.以保我國人民之利益.

台長: 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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