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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9 01:44:53| 人氣17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派遣工指控遭性騷 要派公司竟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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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基金會昨天上午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抗議,為女性派遣勞工爭取權益,現場演出行動劇,諷刺政府未保障勞工權益。(記者王藝菘攝)

派遣工指控遭性騷  要派公司竟免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8/today-life8.htm?Slots=Life
〔記者楊久瑩/台北報導〕「政府錯了!派遣、要派兩方都應共同負責,不該互踢皮球!」

女性派遣員工阿育,工作時遭到性騷擾,氣憤之餘向要派單位台電及勞工局提出性騷擾申訴,經勞工局裁定派遣公司及要派單位台電都應負責,沒想到,勞委會卻帶頭違法,做出台電不必負責的解釋,讓阿育難以置信又氣憤……。

根據主計總處統計,國內愈來愈多的就業機會轉向勞動派遣、臨時僱用及部分工時等「非典型就業」,去年非典型就業的人數高達七十三萬六千人,其中婦女就占七成五。

婦團批勞委會未盡責保障勞工

婦女新知基金會在婦女節前夕前往勞委會抗議,批評勞委會帶頭違法,還「自廢武功」,做出不利受僱者的決定,非但未盡保障勞工權益的責任,還讓派遣人員落入保障全無的處境。

婦女新知秘書長林實芳批評,勞委會選擇性詮釋「雇主」定義,以要派單位非派遣勞工的雇主為由,撤銷對要派單位的處分,事實上依勞工局的解讀,要派單位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代表雇主處理受僱者事務,當然也應視同雇主。

派遣、要派單位應共同負責

林實芳昨向勞委會提出三大訴求,包括派遣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派遣單位及要派單位應共同負擔雇主責任。政府則應落實勞動檢查,儘速公布違法的派遣及要派單位,保障職場安全;絕不能讓阿育的惡例變通例。

勞委會擬訂派遣法因應權責

勞委會強調,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規定,派遣單位是派遣勞工的雇主,因此,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遭到性騷擾,派遣公司應採取糾正及補救,如有違法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於要派公司並非雇主,因此不裁罰。勞委會表示,隨著派遣業愈來愈時興,勞委會正通盤檢討、計畫擬訂派遣法因應權責。
 

台長: 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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