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近 年 來 在 許 多 場 合 , 我 都 推 薦 台 灣 人 一 定 要 去 讀 德 國 作 家 哈 夫 納 ( Sebastian Haffner, 1907-1999 ) 所 寫 的 回 憶 錄 《 一 個 德 國 人 的 故 事 》 。 這 是 一 本 不 朽 的 著 作 , 它 告 訴 了 我 們 , 像 希 特 勒 這 麼 一 個 卑 瑣 、 醜 陋 、 歇 斯 底 里 , 在 任 何 正 常 社 會 人 們 都 會 避 之 唯 恐 不 及 的 人 物 , 居 然 會 席 捲 了 整 個 時 代 , 原 因 即 在 於 , 「 當 這 一 切 可 憎 、 污 穢 、 令 人 作 嘔 的 事 物 發 揮 到 了 極 致 , 反 而 會 產 生 不 可 思 議 的 魅 力 」 。 這 種 「 不 可 思 議 的 魅 力 」 , 由 人 們 集 體 的 亢 奮 、 畏 懼 , 以 至 於 無 條 件 的 臣 服 和 自 我 放 棄 為 結 果 , 最 後 是 道 德 堤 防 崩 潰 , 一 切 都 不 可 收 拾 。
該 書 裏 最 讓 人 感 到 沉 痛 的 , 乃 是 寫 1933 年 柏 林 高 等 法 院 受 到 御 用 暴 民 威 脅 的 那 一 幕 。 1933 年 乃 是 納 粹 群 眾 組 織 褐 衫 隊 初 興 的 時 刻 , 他 們 炮 製 出 一 種 威 嚇 式 的 氣 氛 , 讓 人 們 在 畏 懼 下 不 敢 再 有 自 己 的 主 張 , 並 努 力 要 去 避 免 忤 逆 這 種 潮 流 。 哈 夫 納 當 時 是 個 剛 通 過 中 等 司 法 官 考 試 的 見 習 生 , 在 柏 林 高 等 法 院 上 班 。 有 一 天 暴 民 來 到 法 院 , 法 警 不 敢 依 據 職 權 加 以 驅 離 , 而 只 是 勸 猶 太 籍 法 官 趕 快 走 避 , 免 惹 麻 煩 ; 暴 民 叫 囂 「 猶 太 人 滾 出 去 」 , 法 院 沒 有 人 敢 出 面 制 止 , 而 是 有 人 用 那 種 只 想 少 惹 麻 煩 的 口 氣 說 「 早 就 滾 了 」 來 回 應 ; 至 於 哈 夫 納 本 人 被 暴 民 問 到 「 你 是 猶 太 人 嗎 」 時 , 他 也 只 是 囁 嚅 的 答 稱 「 我 是 亞 利 安 人 」 。 上 面 這 些 語 言 及 互 動 , 其 實 已 很 清 楚 的 顯 示 出 , 當 時 的 柏 林 高 等 法 院 早 已 向 政 治 豎 起 了 白 旗 , 已 在 畏 懼 下 不 敢 去 守 護 最 基 本 的 行 為 及 道 德 防 線 。 哈 夫 納 認 為 他 在 被 問 「 你 是 猶 太 人 嗎 」 時 答 稱 「 我 是 亞 利 安 人 」 , 這 種 懦 弱 的 慶 幸 , 乃 是 它 已 被 嚴 重 打 敗 。 柏 林 高 等 法 院 自 我 失 格 的 這 一 幕 , 讓 哈 夫 納 體 會 到 德 國 的 司 法 已 在 脅 迫 下 自 動 沉 淪 , 某 種 可 怕 但 不 可 知 的 事 物 已 慢 慢 的 在 欺 近 了 。 當 柏 林 高 等 法 院 在 最 基 本 的 行 為 和 語 言 上 , 都 不 敢 出 來 維 護 它 應 防 守 的 道 德 邊 界 , 它 的 被 鯨 吞 蠶 食 即 告 注 定 。 司 法 的 自 甘 墮 落 是 司 法 死 亡 的 開 始 。
而 今 天 的 台 灣 司 法 , 其 實 早 已 進 入 了 這 種 自 甘 墮 落 的 階 段 。 由 於 搞 政 治 的 人 深 刻 的 知 道 玩 法 弄 法 , 把 司 法 當 做 鬥 爭 工 具 , 乃 是 把 敵 手 鬥 垮 鬥 臭 的 最 廉 價 手 段 。 處 於 這 樣 的 情 勢 下 , 司 法 自 應 基 於 主 體 的 權 力 認 知 , 來 捍 衛 自 己 的 職 業 尊 嚴 , 也 只 有 在 司 法 有 自 己 的 職 業 尊 嚴 時 , 司 法 也 才 可 能 擔 得 起 捍 衛 正 義 的 角 色 。 如 果 司 法 就 像 當 年 德 國 柏 林 高 等 法 院 那 樣 在 畏 懼 下 自 甘 墮 落 , 台 灣 的 不 可 思 議 即 可 能 繼 續 出 現 。
而 台 灣 司 法 的 自 甘 墮 落 , 例 子 實 在 多 得 罄 竹 難 書 ﹕
以 特 別 費 案 為 例 , 任 何 人 都 知 道 它 牽 涉 極 廣 , 在 這 個 政 治 已 嚴 重 雙 重 標 準 化 的 時 刻 , 各 幫 政 客 都 可 昧 著 事 實 與 良 知 對 群 眾 展 開 煽 惑 , 這 時 候 , 最 高 檢 察 機 關 或 最 高 司 法 機 關 , 理 應 本 於 職 權 , 訂 定 出 清 楚 的 標 準 , 對 所 有 的 案 例 一 體 通 用 。 但 這 個 案 子 到 了 今 天 已 一 年 多 , 我 們 的 最 高 檢 察 機 關 和 最 高 司 法 機 關 , 除 了 尸 位 素 餐 外 , 可 有 任 何 動 靜 ? 台 灣 的 司 法 成 為 鬥 爭 工 具 , 司 法 機 關 本 身 的 墮 落 乃 是 源 頭 , 種 種 野 蠻 的 讕 言 也 因 此 而 不 斷 出 現 ﹕ 「 馬 英 九 被 判 無 罪 , 因 為 那 3 個 法 官 是 藍 色 、 是 外 省 人 , 我 們 等 著 吧 , 上 訴 到 了 高 等 法 院 , 抽 籤 分 案 時 如 果 綠 色 法 官 抽 中 , 這 個 案 子 我 們 就 贏 了 ! 」 「 馬 英 九 被 判 無 罪 , 是 因 為 法 院 到 今 天 還 是 國 民 黨 所 開 的 , 因 此 法 院 的 整 頓 還 必 須 加 強 ! 」 一 個 社 會 將 司 法 扭 曲 到 如 此 程 度 , 司 法 工 作 者 被 矮 化 到 這 樣 的 不 堪 境 界 , 難 道 司 法 的 首 腦 們 不 要 負 起 全 責 嗎 ?
再 例 如 , 近 年 來 政 客 在 司 法 本 身 無 作 為 , 不 敢 抗 拒 政 治 企 圖 介 入 的 髒 手 下 , 對 司 法 的 威 脅 已 更 加 明 目 張 膽 。 馬 英 九 特 別 費 被 起 訴 前 , 某 黨 就 連 續 兩 次 發 出 威 脅 , 如 果 不 起 訴 , 就 要 發 動 群 眾 包 圍 其 老 家 , 讓 他 有 家 歸 不 得 ; 或 者 發 動 群 眾 包 圍 地 檢 處 。 對 暴 民 式 的 威 脅 司 法 , 這 乃 是 任 何 民 主 地 方 皆 不 可 能 容 忍 之 事 , 而 且 坦 白 說 這 已 構 成 嚴 重 的 刑 責 , 但 我 們 的 司 法 機 關 可 有 任 何 動 作 ? 司 法 機 關 的 懦 弱 , 不 敢 對 特 別 費 案 做 出 統 一 的 解 釋 , 其 實 已 等 於 是 把 檢 察 官 和 法 官 推 到 了 政 治 鬥 爭 的 第 一 線 , 並 且 成 為 人 身 安 全 都 受 到 威 脅 的 一 種 工 作 。 如 果 我 們 的 最 高 檢 察 機 關 和 司 法 機 關 仍 然 因 為 畏 懼 而 不 敢 主 動 的 去 做 出 統 一 的 標 準 , 而 任 由 檢 察 官 和 法 官 站 在 危 險 的 第 一 線 , 在 政 治 瘋 子 特 別 多 的 台 灣 , 誰 又 敢 保 證 不 會 出 現 檢 察 官 和 法 官 因 此 而 付 出 更 大 代 價 的 意 外 呢 ?
又 例 如 , 因 為 政 治 的 司 法 鬥 爭 日 厲 , 透 過 語 言 和 行 為 而 栽 誣 司 法 的 情 事 已 日 增 , 於 是 元 首 公 然 誹 謗 司 法 , 要 藉 此 來 達 到 施 壓 之 目 的 ; 任 何 判 決 或 起 訴 只 要 不 符 某 些 人 的 政 治 企 圖 , 各 種 胡 說 八 道 的 煽 動 言 辭 即 告 紛 然 出 現 。 這 些 都 是 對 司 法 尊 嚴 的 嚴 重 侵 犯 , 也 是 對 司 法 權 力 的 寸 寸 進 逼 。 對 於 所 有 類 似 的 侵 犯 , 司 法 檢 察 及 審 判 機 關 都 必 須 公 然 予 以 反 擊 , 否 則 即 難 免 會 像 當 年 柏 林 高 等 法 院 一 樣 , 在 持 續 的 畏 懼 和 靜 默 下 , 讓 維 繫 社 會 正 義 的 自 我 合 理 性 信 心 逐 漸 崩 解 。 但 我 們 的 司 法 系 統 可 有 這 種 抗 拒 畏 懼 的 表 現 ?
因 此 , 今 天 台 灣 之 亂 , 乃 是 在 政 治 已 將 司 法 變 為 鬥 爭 工 具 的 過 程 中 , 司 法 已 在 畏 懼 下 自 甘 墮 落 所 致 。 於 是 政 治 對 社 會 的 撕 裂 也 擴 延 到 政 治 對 司 法 的 撕 裂 。 一 個 特 別 費 案 , 這 個 案 子 辦 得 雷 厲 風 行 , 另 外 一 些 成 案 只 晚 了 一 個 多 月 的 案 子 , 到 了 今 天 卻 毫 無 任 何 動 靜 。 一 些 人 對 這 個 案 子 講 起 話 來 一 副 義 正 辭 嚴 的 模 樣 , 但 對 別 的 案 子 卻 又 假 裝 沒 看 見 。 雙 重 標 準 到 這 樣 的 程 度 , 縱 使 在 人 類 歷 史 上 也 都 極 為 罕 見 。 近 代 思 想 家 艾 利 亞 斯 (Norbert Elias) 曾 說 過 , 人 類 的 進 步 , 乃 是 在 普 遍 標 準 上 的 進 步 , 當 人 的 心 裡 有 了 普 遍 的 標 準 , 對 於 不 符 此 標 準 的 行 為 即 會 覺 得 羞 恥 與 不 安 。 而 今 天 台 灣 的 悲 哀 , 乃 是 一 切 皆 被 撕 裂 , 惡 鬥 已 代 替 了 標 準 , 羞 恥 與 不 安 早 已 蕩 然 無 存 。 辦 這 個 案 子 用 這 個 標 準 , 辦 另 一 個 案 子 就 用 另 一 個 標 準 , 當 標 準 已 可 隨 心 所 欲 看 政 治 需 要 而 選 擇 , 這 種 社 會 又 怎 麼 可 能 還 會 有 最 起 碼 的 是 非 ?
因 此 , 台 灣 的 特 別 費 案 , 從 它 的 前 因 後 果 , 到 中 間 的 各 種 插 曲 , 以 至 於 到 今 天 有 如 一 團 爛 泥 , 它 其 實 已 將 台 灣 司 法 自 甘 墮 落 的 過 程 做 了 最 清 楚 的 見 證 。 台 灣 的 特 別 費 案 換 了 另 一 個 角 度 而 言 , 它 其 實 已 和 卡 夫 卡 的 《 審 判 》 具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相 似 性 , 司 法 已 成 了 一 個 莫 名 其 妙 的 迷 宮 , 任 何 人 只 要 被 整 而 掉 了 進 去 , 就 再 也 找 不 到 出 路 。 而 台 灣 這 個 墮 落 的 司 法 迷 宮 , 除 了 最 高 檢 察 機 關 和 最 高 司 法 機 關 基 於 一 種 「 政 治 可 以 撕 裂 , 但 司 法 不 容 撕 裂 」 的 認 知 , 出 來 維 護 司 法 的 最 後 尊 嚴 外 , 其 實 是 不 可 能 有 路 可 走 的 。 而 當 司 法 無 路 , 台 灣 政 治 又 怎 麼 可 能 有 路 ?
南方朔
《亞洲週刊》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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