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上 周 六 ( 6月15日 ) , 台 灣 的 法 院 做 出 了 一 項 極 為 重 要 的 判 決 ﹕ 去 年 底 高 雄 市 長 選 舉 , 民 進 黨 的 候 選 人 陳 菊 , 意 圖 以 不 實 的 指 控 讓 對 手 國 民 黨 候 選 人 黃 俊 英 無 法 當 選 , 因 此 , 到 了 最 後 陳 菊 雖 以 1114 票 的 微 幅 差 距 當 選 , 但 這 項 當 選 無 效 。 當 選 無 效 的 意 思 是 必 須 重 選 。
由 於 當 選 無 效 之 訴 , 要 由 二 審 確 定 , 因 而 這 項 判 決 不 算 終 局 判 決 , 當 事 人 可 以 不 服 上 訴 。 但 儘 管 如 此 , 這 項 判 決 對 當 今 台 灣 的 政 治 亂 局 ,卻 仍 可 算 是 一 項 極 具 先 驅 性 的 判 決 。 過 去 長 期 以 來 , 台 灣 搞 選 舉 政 治 的 , 都 深 知 一 個 道 理 , 那 就 是 司 法 怕 政 治 , 因 此 , 選 舉 時 不 管 手 段 多 麼 惡 劣 , 只 要 能 夠 當 選 , 司 法 就 不 會 追 究 。 由 於 搞 政 治 的 人 都 對 此 深 信 不 疑 , 台 灣 遂 出 現 了 舉 世 少 見 的 惡 劣 選 舉 風 氣 , 一 到 選 舉 , 買 票 的 買 票 , 造 謠 的 造 謠 , 惡 意 攻 訐 , 人 格 謀 殺 , 各 式 各 樣 的 選 舉 花 招 層 出 不 絕 。 「 負 面 競 選 術 」 固 然 各 國 皆 有 , 但 搞 到 台 灣 這 種 程 度 的 , 倒 還 真 的 舉 世 少 見 。 這 是 一 種 最 極 端 的 權 力 政 治 , 不 擇 手 段 成 了 常 態 。 2004 年 台 灣 大 選 出 現 「 兩 顆 子 彈 案 」 , 在 人 們 為 此 案 是 否 自 導 自 演 而 爭 執 時 , 有 個 民 進 黨 立 法 委 員 即 公 開 表 示 ﹕ 「 就 算 是 自 導 自 演 , 也 是 我 們 的 本 領 。 」 把 不 擇 手 段 視 為 本 領 , 選 舉 的 風 氣 與 格 調 又 怎 麼 可 能 變 好 呢 ? 台 灣 的 民 主 乃 是 「 劣 質 民 主 」 , 由 選 舉 的 格 調 與 風 氣 即 可 堪 證 明 。
由 於 台 灣 的 選 舉 乃 是 「 法 律 假 期 」 , 久 而 久 之 , 搞 選 舉 政 治 的 , 早 已 摸 索 出 了 一 種 「 必 殺 之 技 」 , 那 就 是 到 了 選 舉 活 動 的 最 後 一 夜 推 出 最 厲 害 的 招 數 , 讓 對 手 完 全 沒 有 時 間 澄 清 , 1998 年 謝 長 廷 當 選 高 雄 市 長 , 靠 的 是 最 後 關 頭 的 一 卷 錄 音 帶 ; 2004 年 陳 水 扁 贏 得 當 選 , 投 票 前 夕 最 後 關 頭 的 兩 顆 子 彈 , 毫 無 疑 問 的 是 致 勝 關 鍵 。
而 去 年 底 高 雄 市 長 選 舉 , 由 於 當 時 陳 水 扁 的 貪 腐 案 正 鬧 得 沸 沸 揚 揚 , 對 民 進 黨 候 選 人 至 為 不 利 , 如 何 在 必 敗 的 形 勢 下 求 勝 , 當 然 成 了 最 大 的 考 驗 。 而 陳 菊 競 選 團 隊 當 然 也 如 法 炮 製 , 在 這 種 「 必 殺 之 技 」 上 動 腦 筋 ﹕ 他 們 在 選 舉 活 動 結 束 前 緊 急 召 開 「 黃 俊 英 賄 選 抓 到 了 」 記 者 會 , 以 可 疑 的 錄 影 帶 為 材 料 , 誇 大 的 指 控 黃 俊 英 賄 選 。 除 了 記 者 會 指 控 外 , 他 們 更 大 舉 動 員 地 下 電 台 和 手 機 簡 訊 放 送 這 項 消 息 , 到 了 投 票 時 , 甚 至 陳 水 扁 也 以 此 為 題 而 展 開 攻 訐 。 而 遭 到 這 種 「 必 殺 之 技 」 突 襲 的 黃 俊 英 陣 營 , 在 一 頭 霧 水 的 情 況 下 , 時 間 又 那 麼 急 迫 , 怎 麼 可 能 做 出 有 效 的 反 應 ? 陳 菊 陣 營 的 這 一 招 到 底 發 揮 了 多 大 破 壞 效 果 , 實 在 難 以 測 知 , 不 過 由 陳 菊 原 本 小 幅 落 後 到 最 後 以 微 幅 領 先 而 獲 勝 , 這 一 招 的 確 發 揮 了 極 大 的 邊 際 效 果 。
選 舉 之 後 , 黃 俊 英 氣 憤 難 平 , 堅 持 打 選 舉 官 司 。 這 宗 官 司 分 兩 部 分 , 一 部 分 認 為 選 舉 有 作 票 , 因 而 控 告 「 選 舉 無 效 」 , 要 求 查 票 。 另 一 則 控 告 選 舉 手 段 , 要 求 「 當 選 無 效 」 。 對 於 黃 俊 英 所 提 的 法 律 訴 訟 , 全 台 灣 的 人 根 據 過 去 的 習 慣 , 都 不 認 為 它 會 有 效 。 甚 至 民 進 黨 也 都 自 信 滿 滿 , 認 為 不 會 有 事 , 前 個 星 期 陳 水 扁 去 看 陳 菊 , 即 告 訴 陳 菊 要 放 心 。
但 讓 所 有 人 都 跌 破 眼 鏡 的 , 乃 是 大 家 都 不 表 樂 觀 的 案 子 ,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畢 竟 還 是 做 出 了 陳 菊 當 選 無 效 的 判 決 , 至 於 選 舉 無 效 部 分 因 查 不 出 足 以 影 響 選 舉 結 果 的 不 法 行 為 , 則 予 駁 回 。 而 判 決 陳 菊 當 選 無 效 的 理 由 , 其 實 是 很 有 先 驅 性 的 ﹕
其 一 , 乃 是 它 明 確 指 出 像 「 必 殺 之 技 」 這 樣 的 競 選 手 段 , 由 於 違 背 了 公 平 競 選 的 原 則 , 已 可 歸 為 「 非 法 的 方 法 」 之 列 。
其 二 , 它 認 定 候 選 人 及 其 屬 下 助 選 團 隊 乃 是 一 體 , 而 且 候 選 人 也 是 非 法 方 法 的 受 益 人 , 因 而 儘 管 候 選 人 自 己 並 未 站 在 第 一 線 非 法 打 擊 對 手 , 但 仍 應 視 為 一 體 而 負 起 法 律 責 任 。
有 關 當 選 無 效 的 此 類 訴 訟 , 過 去 並 非 沒 有 , 但 在 司 法 怕 政 治 的 積 習 之 下 , 法 官 自 然 傾 向 於 在 心 態 上 認 為 , 人 都 當 選 了 , 再 鬧 已 無 多 大 意 義 , 遂 鄉 愿 下 去 , 並 為 這 種 鄉 愿 態 度 找 理 由 。 司 法 的 怯 懦 乃 是 台 灣 劣 質 民 主 的 真 正 淵 藪 。 但 這 次 高 雄 法 院 的 判 決 則 不 然 了 , 它 不 明 言 的 已 把 司 法 拉 到 了 它 應 有 的 高 度 , 從 普 遍 的 價 值 角 度 來 定 義 什 麼 叫 做 「 不 法 」 ; 也 從 普 遍 價 值 的 角 度 來 定 義 什 麼 叫 做 「 責 任 」 , 壓 縮 掉 了 當 事 者 以 自 己 並 未 參 與 為 理 由 而 狡 賴 。 如 果 這 項 判 決 到 了 第 二 審 仍 被 維 持 , 它 在 台 灣 司 法 史 上 就 會 成 為 判 例 , 對 各 種 不 擇 手 段 的 選 舉 陰 謀 和 花 招 產 生 嚇 阻 的 作 用 。
不 過 , 這 次 判 決 , 合 議 庭 的 法 官 敢 於 不 畏 當 權 的 民 進 黨 , 而 重 新 定 義 司 法 高 於 政 治 的 位 階 , 這 固 然 應 予 讚 揚 , 但 我 們 在 指 摘 過 去 司 法 官 都 「 司 法 怕 政 治 」 時 , 也 的 確 不 能 否 認 , 在 台 灣 當 司 法 官 的 不 易 。 過 去 「 司 法 怕 政 治 」 , 乃 是 因 為 政 治 的 確 很 可 怕 。 舉 例 而 言 , 稍 早 前 檢 察 官 陳 瑞 仁 起 訴 國 務 機 要 費 案 , 不 就 被 民 進 黨 攻 擊 得 體 無 完 膚 ? 而 偵 辦 馬 英 九 特 別 費 案 的 檢 察 官 , 在 尚 未 起 訴 馬 英 九 前 , 就 被 民 進 黨 中 央 和 民 進 黨 立 法 黨 團 連 續 兩 次 威 嚇 , 如 果 他 不 起 訴 馬 英 九 , 民 進 黨 就 要 發 動 群 眾 包 圍 他 的 鄉 下 老 家 和 現 在 的 住 處 , 讓 他 「 有 家 歸 不 得 」 。 當 搞 政 治 的 只 想 把 司 法 當 成 自 己 的 工 具 , 惡 意 的 踐 踏 司 法 , 檢 察 官 和 法 官 又 有 什 麼 膽 子 來 維 護 司 法 的 正 義 與 尊 嚴 ? 台 灣 的 「 劣 質 民 主 」 裏 , 如 果 歸 根 究 柢 , 政 客 及 政 客 手 下 的 準 暴 民 , 或 許 才 是 始 作 俑 者 。 當 法 官 和 檢 察 官 無 法 倖 免 於 威 脅 , 司 法 當 然 也 就 難 以 寄 予 期 望 , 而 缺 乏 了 司 法 的 仲 裁 , 不 擇 手 段 的 政 治 當 然 不 可 壓 抑 。
就 以 這 次 當 選 無 效 的 判 決 為 例 , 判 決 一 公 布 , 民 進 黨 立 即 群 起 而 攻 之 , 而 綠 色 媒 體 也 排 山 倒 海 罵 成 一 片 , 他 們 沒 有 什 麼 論 據 , 而 是 很 簡 單 的 把 法 官 歸 為 藍 色 。 不 管 自 己 的 所 為 是 否 合 法 , 凡 不 支 持 我 們 的 必 是 藍 色 。 這 是 台 灣 「 不 管 是 非 , 只 論 立 場 」 的 投 影 。 在 一 個 不 擇 手 段 已 成 習 慣 的 社 會 , 它 已 不 再 相 信 可 為 與 不 可 為 的 界 線 , 也 不 相 信 自 己 有 錯 的 可 能 , 再 大 的 不 法 也 可 用 顏 色 立 場 來 自 我 合 理 化 。 如 此 在 價 值 問 題 上 缺 乏 自 省 能 力 , 台 灣 又 怎 麼 可 能 出 現 「 優 質 民 主 」 呢 ?
根 據 台 灣 的 法 律 , 當 選 無 效 之 訴 要 二 審 定 讞 , 目 前 陳 菊 已 決 定 上 訴 , 但 二 審 是 否 會 維 持 原 判 , 我 可 不 敢 斷 定 。 這 次 一 審 , 所 有 的 人 都 不 抱 期 望 , 因 而 法 官 受 到 的 外 力 影 響 較 小 , 或 許 這 才 是 他 們 會 做 出 如 此 判 決 的 原 因 。 到 了 二 審 時 , 法 官 肯 定 將 遭 受 到 更 多 且 更 大 的 壓 力 甚 或 威 脅 , 他 們 會 如 何 面 對 這 些 壓 力 和 威 脅 呢 ? 在 台 灣 當 今 這 種 政 治 文 化 下 , 我 可 不 敢 太 樂 觀 !
南方朔
《亞洲週刊》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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