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的環島:每個人都在找一條,只有自己懂得的路
(摘要)
女兒,我想告訴妳,不管妳最終做了什麼選擇,不論世俗眼光是否贊同,我想掌握自己的人生,便是之於妳最好的意義。總之妳是誰,要比妳做什麼來得更重要。
環島,這是我的夢想,即便有再多的人能夠陪我一起走,但也只有我自己能夠走完屬於我自己的這條路。不去也沒關係,但去了,於寫墓誌銘時,會少一條憾事。
(內文)
我記得你那時立下規定說於觀察期內我不可以暴力也不可以說謊,我都有做到,為何觀察期一過,你卻是給我一句「要搬出去」。而我當時為何不攔你?為何堅信真愛就是成全,為何催眠自己愛你就是給你自由?或許是因為以弗所書5:28說丈夫應該愛妻子好像愛自己的身體,愛妻子就是愛自己。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體。以弗所書5:33也說你們各人都該愛妻子,好像愛自己。所以我才能點頭,讓妳走。我本以為我可以忍得住。因為但凡只要你喜歡,不管因此要受甚麼苦難與折磨,我都可以一個人獨自承受......
遺作也算是遺書
雖然我不認為我們是真離婚,但我因愛她而不去主張該離婚協議書無效,因為這樣會害她吃上「違造文書」,我怕她因此喪失公務人員身分……終究我是愛她的
土地銀行內的錢及台北的房子,就歸她。我無怨無悔。
用大女兒名字買的單筆基金,請二個女兒一起去銀行辦贖回,俟贖回後就將之全領出(順將這家銀行給退了,因為二個女兒接下來應該不會跟這家銀行往來,退了較乾脆),贖回後就一人一半,這筆錢我之前有跟二個女兒透露過,是要贊助其買房子頭期款用(必須買自己的名字,不得買配偶的名字),或是贊助其創業。
不管是板橋時期還是台北時期買的股票,我雖不清楚規定,但營業員應該不知我掛了,所以授權老婆(因女兒都不懂股票),於不賠本的情況下,於女兒要創業或買房子(必須買自己的名字,不得買配偶的名字)時,將之局部賣出或全部賣光,讓女兒的房貸壓力小一點,讓女兒的生活品質好一點。股票的獲利及本金,我想還是讓二個女兒一人一半吧。她們一個是我的左心室,一個是我的右心房,都是我的心頭肉。(老婆 妳是我的左心房+右心室)
保險金,因受益人都是老婆,所以請老婆照保險公司流程辦理,且該理賠金先放妳那,但這是先放妳那,等日後,視二個女兒的人生發展,由妳做主,不定期不定額也無比例限制,妳就拿出來給她們,我不知道她們日後是順遂是逆風,若大女兒是出來創業,那或許她就會多拿到一些也說不定。另麻煩你查一下,二個女兒的局部的保險金是我在繳納,我離世之後,請用上述的理賠金,繼續繳納她們三人的保險金,以免權益損失。
結婚宴客後,有所盈餘,這筆錢 當時我全拿給老婆,並用她的名字,買了元大的基金(當時承辦人是我二姨),自辦好手續之後,我就沒再看過這條錢了,現在不知已經變成多少,所以 就請老婆自己決定時間及金額,於適當時間提撥適當金額給二個女兒。同理 遠東商銀內的保險箱也是,用老婆的名字承租保險箱,自辦好手續之後,我就沒再看過保險箱內的東西了,所以 就請老婆自己決定時間及金額,適當時間提撥適當金額給二個女兒。(房契 可能放在保險箱內,因為我一直找不到)
我爸交代遺言的時候,我跟我媽在場,
我爸說他所留下來的一半給我,另一半由我媽及二個弟弟均分,我有跟我爸說 這樣可以嗎?我爸說 不然你先墊的醫藥費 我怎麼給你?你交了那麼多保險費 我怎麼給你?而且目前的理賠金又都匯到我這。
然而 他的告別式後,我跟大家說 爸所有的東西都給媽,爸的保險理賠全拿來做喪葬及醫藥費,你們一毛錢都不用拿出來。
我爸生病期間,醫療費用都是我去付(不付清不行出院),這個我媽我弟 應該不會不曉得。我幫我爸買保險是民國88年的事,當時他罵我是想等他死好賺錢,我於是通知保險公司將理賠金匯入我爸的戶頭,不要匯給我,以免我真的是在等我爸死好領錢,所以我付了醫藥費,但理賠金進了我爸口袋,而最後一筆錢也就是死亡理賠金,於匯入我爸帳戶後,我說就拿這條錢辦理喪葬事宜,這樣兄弟們就不用拿錢出來支付喪葬費用,也即生故理賠金也沒進我口袋。
我爸跑路期間,我媽最常跟我講的就是,我幫你存起來,作為你娶老婆的本錢,不然就是說 你是長子 這個家你沒責任嗎?
而她雖說要還我 但至今沒有。如今她說要將店頂讓,我想我會趁她把店頂讓時,開口請她還我錢,但她會還嗎? 我不知道! 她是我媽 我只能希望在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情況下,希望她在我二個女兒出嫁時,以提供嫁妝的名義,盡量將錢還我,有多少算多少,不足的 那就算了。 畢竟她是我媽……
當兵期間 我每次回家 媽總開口說要她要買菜之類的 就將我所存下軍餉共15萬元給拿去用了。民國82年 買土城五樓公寓,媽開口借10萬,說是買家電及家具。民國83年 媽開口借了55萬,分別是 她拿去轉借大林賺利息25萬元,及緊急支付某支票票款204,280元,另有二次忘了原因,分別是67,700及28,000元。民國86年 爸說要投資車行 拿走現金35萬元,後來說要投資土城一樓民宅,要付過戶等規費,拿走30萬。共取走65萬元。以上共145萬,後來我爸又拿了一條五萬多的說是要買股票或是去標會,我一時也忘了,以上就算150萬,小條的/忘記的/沒寫下來的 就作罷
所以我爸才說「我所留下來的 你先拿走一半,另一半由我媽及二個弟弟均分」。然我爸走後,我媽自做主張,她各給老二老三各100萬,要給我120萬。我於是至今不去拿這120萬。
我的理由很簡單,我媽要給老二老三多少,我沒意見,反正爸不在了,反正錢在她身上,但是她明明知道,她們欠我145~150萬,為何只給我120萬?我付出去的保險金及醫藥費就算都不算了,但能否把這145~150萬還我。
媽 如果妳真要給我爸的遺產,那妳應該是給我150+100,妳怎會想說我因有付保險金及醫藥費,所以給120?妳的意思是我付的保險金及醫藥費只有20?
隨便一看就知道,絕對不可能是20,癌症自費化療,一次就要6~20萬了啦。還有老三要買房子時,我匯錢要幫助他,結果匯錯了,匯到妳那,這是事後對帳才知道,這條錢應該是68萬,這條妳要先匯回來給我。
所以簡單算一下,一條匯錯的錢,就算是68,一條爸的遺產,三兄弟都一樣都算是100,一條妳認為我先付的醫藥費及保險金,就算32就好 其他就算了,一條妳們先前向我借貸的150,所以不算利息,共是350萬
此時,我寫不下去了,等一下再繼續寫,或許 就不寫了。
此時 我要謝謝 我的岳母 蔡女士,這幾年來的母親節,我都有送禮過去,而她也都有開門 還跟我聊了好幾句,我非常感恩,能當蔡女士的女婿,算是我於我人生的不順遂中,最最開心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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