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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3 00:50:13| 人氣3,8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明年5月最新未上市股票所得課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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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股票所得課稅案例 陳太太問:證所稅已上路,但我已持有未上市櫃股票許多年,去年也沒有向證券商申請「核實課稅制」。未來若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時,是否可以自動適用「設算所得制」(等台股指數超過8500點時才課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出售未上市櫃股票強制採用「核實課稅制」,須按實際成交價格減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全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並按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若持有股票1年以上者,所得可減半課稅,並於隔年5月與個人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繳納。 採取「核實課稅制」者,納稅人應提出原始成本的證明文件,以計算證券交易所得。若無法明確證明原始成本,則依財政部公布的「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所得額計算為: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等,為實際成交價格之15%;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股票者,為實際成交價格之50%;未上⋯⋯市櫃股票,為實際成交價格的20%。 以陳太太為例,出售未上市櫃股票,須強制採用「核實課稅制」,若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時,則依實際成交價格的20%推計所得額。 舉例而言,假設陳太太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10萬股,原始持有成本為每股10元,實際成交價格為每股100元,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千分之3;若持股滿1年,可減半課稅。 計稅方式如下:(售股1000萬元—成本100萬元—必要費用3萬元)×減半課稅1/2×稅率15% = 67萬2750元 若無法取得原始成本證明文件,依推計所得的計稅方式:售股1000萬元×推計所得比率20%×稅率15% = 30萬元。 不過,納稅義務人若因推計所得的證所稅較有利,而逕行以推計所得申報納稅,國稅局仍有可能依實際查得的成本資料補稅並加罰。 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存原始文件,以免因無法舉證而須以推計所得申報,增加負擔。【聯合報╱記者林政忠整理】

立院三讀修正所得稅法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明年起證所稅正式上路,股市不確定因素應該塵埃落定,股市將回歸基本面,立法院通過的證所稅要點如下:

 

 

個人

法人

課稅時間

102-103年

104年起

102年起

課稅方式

「設算所得」或「核實課稅」擇一適用

核實課稅

最低稅負制

課稅範圍

1、核實課稅:

a、當年度賣出100張以上興櫃股票。

b、初次上市櫃IPO股票10張以上,不溯及既往。

c、出售未上市上櫃股票。

d、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2、設算所得:

按賣出金額設算所得就源課繳。

a、當年度賣出100張以上興櫃股票。

b、初次上市櫃IPO股票10張以上,不溯及既往。

c、出售未上市上櫃股票。

d、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e、當年度賣出10億元以上。

本國營利事業的證券、期貨、選擇權交易所得

股價指數

推計純益率

依賣出金額課徵

8,500以下

0%

0%

8,500-9,500

0.1%

0.2%

9,500-10,500

0.2%

0.4%

10,500以上

0.3%

0.6%

稅率

核實課稅:15%  設算所得:20%

15%

12%-15%(免稅額50萬元)

長期優惠

1、持股滿一年,所得半數課稅。

2、IPO股票上市櫃後繼續持有滿三年,所得1/4課稅。

持股滿三年,所得半數課稅。

盈虧互抵

限當年度

當年度及後五年

台長: 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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