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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5 18:57:10| 人氣3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證所稅開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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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及103年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採雙軌制,上市、上櫃、興櫃股票除「強制」和「自選」核實課稅者,其餘一律適用「設算課稅」。

核實課稅是按股票出售價格,減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稅率15%。

強制核實課稅範圍包括:外國人和境外居住華僑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合計在10萬股 (100張)以上;102 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巿櫃 (IPO),股東於初次上巿櫃前取得股票,於上巿櫃後出售,但不包括承銷取得1萬股(10張)以下者。

102年自選核實課稅已截止,財政部統計,全台約3029戶。

其他投資人採「設算課稅」,當股票出售日的前一交易日,台股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按出售金額就源扣繳萬分之2至6證所稅。

核實課稅者若長期持有股票,可享優惠:持股滿1年以上,按交易所得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按交易所得1/4課稅。

營利事業證所稅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扣除額新台幣50萬元,基本稅率12%至15%,持股滿3年可享減半課稅優惠,且有盈虧互抵機制。

台長: 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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