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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1 12:46:13| 人氣1,3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漫兩拍:雜談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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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雜談版權

    現在經常有人談論版權(為方便計,這裡姑且將之與著作權等同),從好的一面看,版權可以有效的保障著作權人利益,可以保障他們透過版權所衍生的權利賺取收入,然而,壞的方面卻也有不少,由於版權持有人權利層層疊疊,例如一齣《蝙蝠俠》電影,當中就涉及到原著者、電影公司及發行公司等各方面的版權收益,原本能以較低廉的價格欣賞的作品,卻非得付上更高昂的價錢不可。更進一步,版權同時亦限制了人們任意使用創作物的自由,因此,有人提出著作共享、反版權等概念,以及成立創用CC等組織,甚至認為版權本身是一種對窮人的剝削。

    在漫畫領域,我們看到因版權而衍生的特殊情況更是多不勝數,例如由馬榮成開創,由溫日良、鄧志輝發揚光大的《黑豹列傳》,由於版權持有人為天下集團,哪怕長空和神武不死的角色都由肥良創造,但他在離開天下後,卻不能再繪畫相同角色,而天下集團卻可以將他的作品重新出版,他無權干涉;之後溫日良自己做老闆,由於鄧志輝所繪畫的頭像和助理勾繪的身軀等一切圖案,版權統統屬海洋集團所有,因此,在溫日良無以為繼大肆運用“影印道”的時候,他將這些版權資產重複又重複的張貼,就是利用版權來“行兇”的一個例子。

    又例如Street Fighters系列有不同的電子遊戲,香港的漫畫公司可以取得其中一個單一作品改編成漫畫,因此“街霸”漫畫曾鬧出雙胞胎;早年將“街霸”漫畫發揚光大的許景琛,若然現在想將自己的漫畫重印是沒可能的,因為版權屬文化傳信所有。還有更極端的例子,如一家出版社倒閉,但有關權利人仍持有一些著作的版權,這將出現的情況是,作者旣沒錢贖回版權,而已經不存在的出版社亦沒可能將作品發表,導致作品永不見天日。可見,版權保護的是著作者的權益,但更保障的是出版社或企業的權益。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按照伯爾尼公約規定的國際慣例,規定版權在著作人死後五十年終結,但衆所周知,目前內地對版權的保護並非十分重視,特別是對大量盜版自美國、日本的影音產品的流通更是隻眼開隻眼閉,其一可能是禁之不絕,其二也可能出於保障國內經濟利益的關係。試想如此頗大的版權利益,中國要輸出多少外匯才夠?中國的電影和文化作品在外國市場手無縛雞之力,如果中國眞要在版權上面動眞格,一定要做好貿易逆差的打算。

    不少港台歌星影星看清這個事實,近年已甚少作出投訴非法下載歌曲的言論,至於說盜版CD之類更是上世紀的事情,他們反而利用互聯網傳播之便,提升自己知名度,靠登台走秀賺錢。試想,單靠賣唱片,又怎追得上通脹?

    到現在,作品的互換分享,文本互涉似乎已是世界大潮流,但近來卻聽說有人想逆其道而行之,藉著作權為名封殺“二次創作”和杜絕“惡搞”,使得文化創作界一片駡聲,有關方面實在應該從長計議。當然,“二次創作”、“惡搞”和抄襲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概念,絕對不能混為一談,抄襲者更不應以此為藉口掩飾自己的惡劣行為。

    麻油王子

原載澳門日報十二月動漫玩家,署名麻油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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