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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5 10:52:23| 人氣6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25~出埃及記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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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想詩歌:耶穌我愛你
http://blog.yam.com/tkcsong/article/136734070
圖片附註:攝於校園裡(200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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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

21: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
21:2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21:3 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21:4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
21:5 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
21:6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或譯: 神;下同)那裏,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
21:7 「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
21:8 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
21:9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
21:10 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
21:11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
21: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21:13 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裏逃跑。
21:14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21: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21:16 「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21:17 「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21:18 「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
21:19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

神賜下律法,為要叫我們曉得所行所做都有後果。我們行事以前,必定要先三思其造成的後果,才作抉擇。每一天早上起來,應先想想我們今日的計劃,考慮它會產生的長遠後果。與別人相處,心中也要牢記律法的原則。公平待人,克盡本分,無論是敵是友,都應該持有同一個態度。

以色列人普遍有買希伯來人作奴僕的風俗,這當然不是神鼓勵他們這樣的,神帶領以色列人脫離了奴役,怎麼能允許以色列人買賣或雇用奴僕呢。或許當時因有人貧窮、欠債或因為犯罪而淪為奴僕。不過,神要求他們人道地對待作奴僕之人,不可視為財物,且若干年後要讓他們得自由,無條件地送走他們。聖經承認有奴隸存在,卻從不鼓勵這種制度。

21:20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21:21 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21:22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
21:23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
21: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1:25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21:26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21:27 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21:28 「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牠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
21:29 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21:30 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
21:31 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
21:32 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
21:33 「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裏頭,
21:34 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
21:35 「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
21:36 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好像是我們現今社會上的價值觀,少人願意吃虧而想多佔便宜,但是我們卻在神的律法中定出“以眼還眼”這樣的字眼,難道這是神所鼓勵的嗎?其實這只是神在舊約時代,用來作為判決的原則,並不是人際關係的準則,也非同意報復。這種作惡受懲,只是為了避免人使用殘酷而野蠻的方式來互相報復,因為古代許多國家都有濫用私刑的情況。主耶穌以這個原則教導人不要報復(參馬太福音5:38-48)。作法官、父母、教師以及處於管理階層之人,都要作出智慧的抉擇,管教方能收效。處罰太嚴則不公,太寬則不能導人向善。所以下判斷以前,要懇求神賜智慧。

台長: 無法沉默的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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