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分析近來政壇狀況,依憲法詳列如下。(文章稍長)
一、關於現況有些基本建議:
1.倒閣:
重新組閣可能會形成短期間的不穩妥現象,甚至替總統及一黨(特別是執政黨)擴權之可能,甚至將在野之監督力量稍為削弱亦有可能,除非組閣之人為在野黨所選,但其中較難的是台聯提議的王金平院長,恐怕會成為下一個執政黨欲惡鬥的對象,所以以目前短暫期間來說,並不建議。(關於此項我並不清楚自己思考的方向是否周全,還需更專業人士參考提議)。
2.第二次罷免:
自由時報將連戰的「笑話演一集就夠」,解釋為罷免一次就夠。(笑)
實際上第二次罷免然後交由人民付矚公投,決定國家民選總統去留,是有可能的。
3.彈劾:
此項諸列如二、第2項,就不再詳述。
http://www.na.gov.tw/ch/law/LawAllView.jsp?itemid=8#2
4.依憲政體制及現況,組成聯合政府:
往昔體制與法國第五共和類似,雙首長制但依其民選席次之權而傾向於總統制及內閣制兩條路線中平衡。但台灣顯然是獨特的體制,即便屬於雙首長制,中華民國建國以降,自軍政、訓政,以至今日的憲政,其路程似乎因掌握三均為期統帥又可因其政黨可因其獨大而呈現現在這種跛了一邊,外頭看了似乎朝小野大,實際上長權形成獨夫特權以致今日樣貌他人動彈不得的情況,全在於朝往總統制的無限上綱與擴權。
第五共和或德國統一後是否組成大聯合政府,都可以依其當時環境參考此刻現狀。如樓下提供網址的其中一篇新聞稿就有提出,其組成聯合政府還需雙方首領皆能相互並進。
聯合政府的夢想跟民眾的希望是在2004當時,但在那之後社會呈現裂岔情形(最近這幾年有沒好一點,可能要問問人民了),顯然目前的台灣並不適用這樣的體制,原因在於政客或政治人物的「誠信」方面的考量。
為什麼? 彼此要合作無間共同代議治國的情況下,倘若爾虞我詐、矇騙對方或是不為人民及治國著想,只為虛榮跟權勢的投機政客太多而無法相互牴觸,由其言論上誤導問題處理、拖延對焦時間的情況下,是無法組成聯合政府,甚至反而因為組成聯合政府,而危機更深,容易宣告破局,而政局及社會又會陷入黑暗時期。
因此以現在執政黨與在野對壘,罷免案及弊案查徹,以及檢調、司法的查弊效率尚未完全達到一定效率、所有剪掉及司法尚未完全獨立於所有政治體制之外徹查,整體政治環境尚未緩靜下來,達到理想狀態的情況下,極度不建議走向這條路,到時候不是一兩個黨踄腳,而是台灣。
除非弄清楚朝野分野的問題,而兩千三百萬人民,能凝聚所有力量來監督執政政府,才有可能替這條路作出短期保險。
◎聯合政府、雙首長與台德相關文章:
http://www.rti.org.tw/big5/focus/german/german-2.html
http://www.rti.org.tw/big5/focus/german/german-6.html
http://www.rti.org.tw/big5/focus/german/german-4.html
二、關於憲法─五權分立及憲法大綱,人民之自由等稍列如下:
1.關於人民之集會遊行、言論等之自由,於第二項所列網址相關,屬於法律第11.14.24條等綱列。
2.關於審計權,屬於監察權,可以獨立於行政、立法、總統、考試等職權。
(其重要性與司法並重,皆為公職人員若發生貪瀆腐弊案件時,作為人民收回公權之後盾行使,獨立於行政、立法、總統、考試權時使用,有其獨立人格及獨立體制):
憲法第九十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第九十五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第九十六條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第九十七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第一百條
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3.關於司法權,獨立於行政、立法、總統、考試等權之外,特別在於徹查公職人員舞弊違法等案件徹查,此項如下皆著重詳列(重覆出現類似條例,可見當時憲法制定時期著重性及為防止公職人員貪污腐弊、善用專權的情況發生時,特別訂立司法獨立之權,與以崇高之人格及監督功能以隨時以備,作為人民收回公權力的後盾):
憲法第七十七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七十八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八十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4.總統權職,則請各位大德上網去看就好了,也有其他台台長提出,就不在重複貼了。
※監察權,也該拋開政黨包袱及任何政局現況啟動囉! 台灣人民需要你們!
◎憲法:
http://www.na.gov.tw/ch/law/LawAllView.jsp?itemid=8#2
其他有關憲法修正案可於同一網址查詢,例如總統任期及選罷法條例。
※另建議一項,則是憲法增修條例選罷法裡頭,是否可增列類似美國眾議制,已公開公審的方式,其參與眾議之投票人員則有一定人格、判斷力及背景之限制,此舉可防如遇到目前國內狀況,尤其當執政黨的權限已擴權至其他執法人員處理案件棘手之情況,以人民或監察、司法部份人員等作為眾議投票制以保護人民之權限,正確的行使憲法政黨輪替及穩定局勢之職權。
以上。
※圖片為背景網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