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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補給】內閣制、總統制與聯合政府之間─關於「倒閣」相關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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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析)091-06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September 27, 2002

倒閣及覆議制度之分析 憲政法制組特約研究員 /楊日青


一、前言

倒閣與覆議同為民主政府解決行政與立法機關衝突或僵局的機制。唯總統制在分權原則下,國會沒有倒閣權;而內閣制因國會有倒閣權,故實際上沒有覆議權。我國屬雙首長制,同時具備倒閣與覆議制度。茲以英、美及我國為例,說明上述制度之特徵及效果。


二、英國之倒閣制度

英國內閣制之特徵,除虛位元首外,主要是法制上行政對立法負責,亦即內閣對國會負責。故閣揆的產生須獲多數議員的支持,內閣的去留決定於國會是否支持信任。倘若國會多數議員對內閣之政策或施政不滿,通過不信任案,即可倒閣,迫使內閣總辭下臺,繼由能獲得國會多數支持之新領袖,組織新內閣。不過倘若閣揆認為倒閣是執政黨議員叛黨所造成,不足以代表新民意,亦可不辭,而解散國會。將內閣與國會的衝突訴諸選民裁決。如果改選結果,原來執政黨失敗,在國會中由多數變成少數,則顯示選民不再支持,此時內閣必須辭職下臺,不能再解散新國會。故內閣之去留,主要決定於國會是否支持,最後決定於民意向背。由此可見,內閣制能充分表現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精神。

內閣制在實際運作上,由於內閣由國會多數黨領袖邀請重量級議員所組成,故透過黨政協調,閣揆不僅能領導行政,且能以多數黨領袖身分在國會中領導立法。所以內閣制在平時常態下,行政權與立法權不是分立(separation),而是融合(confusion)。但是如果內閣失去國會多數支持,內閣與國會處於對立的非常狀態時,國會可以倒閣方式迫使內閣辭職,而內閣得以辭職或解散國會方式來化解行政與立法之衝突。可見內閣是否下臺?政黨是否更替?仍然取決於是否有國會多數的支持,而一切政策法案是否採行亦由國會依多數決原則做最後的決定。


三、美國之覆議制度

覆議制度為總統制所特有,旨在賦予總統制衡國會之立法權,防止立法部門以二分之一多數專斷或草率立法,強迫總統執行其所反對之法律。蓋以總統亦為多數選民支持所產生,也代表多數民意,總統所代表的多數民意與國會二分之一多數民意同具代表民意的正當性。當兩種「多數民意」矛盾衝突時,需要一種解決的機制。美國總統制的方法,是總統若不贊成國會通過的政策法案,得退回覆議,但若國會再以三分之二多數維持原案,則原案即成法律,總統必須接受,否則原案打消。亦即總統得以國會「三分之一加一」議員的支持,否決國會多數之決議,以維持總統主導政府施政之地位。此乃總統得以國會少數之支持,有效牽制國會多數的重要權力,亦為化解行政與立法部門僵局的主要機制。

不過尚須強調,總統固然能以國會三分之一加一少數議員的支持,否決國會過半數決定的政策法案,卻不能仰賴此種少數使政府的政策法案在國會通過。總統想推行的政策仍須國會多數的支持與通過,方能依法施政。故美國歷史上成功的總統多數是能運用各種方法贏得國會多數的支持,且在國會作成決議之前,即透過溝通協調、恩惠任用、利益交換、訴諸輿論等方式化解對立,而不輕易採取覆議行動,以免激化朝野政黨不和及行政與立法間之對立,進而對政府的施政造成長期的不利影響。

反觀內閣制,在法理上國會至高無上,在行政須對立法負責的原則下,一切人事與政策均由國會多數決定,法案依多數決定原則,由國會多數做最後決定,行政部門理當無權退回覆議。而且在實際上,由於閣揆為多數黨領袖,且因黨紀嚴明,內閣通常能透過黨政運作,反過來領導國會立法,內閣所反對之立法案,國會不可能通過,自然亦無須覆議。萬一通過,無異為不信任之表示,內閣即以辭職或解散機制化解,而不以少數推翻多數的覆議方式解決。簡言之,英國內閣制依國會多數統治原則運作,不採分權制衡式的覆議制度。

四、我國倒閣制度與覆議制度之實踐情況

我國修憲後,憲政體制類似法國雙首長制,其主要特徵有二;(一)兩位行政首長,一方面有直接民選的總統,具有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另一方面有總統任命之閣揆(應以國會多數支持為前提),亦具有廣泛行政權。(二)內閣須對國會負責,不僅內閣施政所需之法律及預算須經國會通過,且若國會對內閣施政不滿,得以倒閣方式迫其辭職下臺。但為免國會專權,亦有解散與覆議制度,藉以維持行政與立法的平衡,並化解兩者的衝突。

雙首長制除了元首與閣揆權責不清,易起政爭,及總統有權無責,不符責任政治原理等明顯缺點外,其在我國,由於缺乏配套制度及總統欠缺民主素養,致使閣揆任命、倒閣、解散國會及覆議制度亦出問題,茲就我國行政與立法間所產生之上列問題進一步分析於后。

先就倒閣與解散而言,法國為免第四共和國會專制情形再現,如今其總統有權主動解散國會,以便將內閣與國會之爭議交付選民裁決,並藉以化解行政與立法間之僵局。我國不盡相同,為防止過去的威權政治惡化,故總統無主動解散權,只有在立委過半數贊成通過不信任案,經行政院長呈請或諮商立法院長後,始得被動解散立法院。換言之,立法院若不通過倒閣案,總統即無權解散立法院。因而陳總統及民進黨立委曾表示,在野黨若不願接受內閣人事或政策,就應發動倒閣,甚至揚言不排除由民進黨發動倒閣。這種由執政黨倒閣,俾供總統有解散國會機會的主張,不僅破壞憲法規定的被動解散機制,違反民主先進國家之常規,且將昇高超野對立,引發政局動盪之不良後果,不可輕言嘗試。

其實當前行政與立法對立,政局不安現象,不是總統的解散權化被動為主動所能解決,而是閣揆的產生方式及倒閣的效果不合理,須再修憲,方有改善可能。基本上,法國閣揆雖由總統任命,亦無須國會同意。但因其尊重「多數治理」民主原則,故必定任命有議員身分,且為國會多數議員支持的國會領袖為閣揆。因而倒閣後國會解散時,閣揆勢必亦要參選議員,接受選民檢驗。倘其落選或其政黨在改選中失敗,他必定無法續任閣揆,故責任政治可以落實。但我國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實際上無須立委出身,更不必是國會多數所支持之人選。因此倒閣後,國會解散改選時,閣揆不必參選,因而亦不必接受選民之檢驗,而且無論國會改選結果如何,因倒閣而下台的閣揆,若能獲得總統關愛,可再被總統任命為閣揆。這種結果十分荒唐,被迫辭職者可輕鬆再任,倒閣無實際效果可言。而推動倒閣者須冒被解散,又要支付龐大競選經費及可能落選的風險。倒閣的效果與須付的代價完全不成比例,理性的立委自然不願輕言倒閣,在內閣制國家,倒閣是國會控制內閣的有效武器,在我國卻扭曲成銀樣臘槍頭,毫無作用可言,完全背離責任政治的民主要求。


五、結論與建議

倒閣與解散國會之終極目的,應在建立能獲國會多數支持之內閣,使行政與立法兩權融合,使政府能在國會合作支持下,有效推動施政。因而總統在面臨任命閣揆、倒閣或解散國會情勢時,亦應以建立多數政府,使政府有效推動施政為主要考量。法國總統能尊重「多數治理」的民主原則,當國會多數黨與其不同黨時,願意釋權,實施「左右共治」,故雙首長制在法國能順利運作。但是我國總統不尊重「多數治理」的民主原則,不遵守雙首長制換軌的憲政機制,不願釋權,堅持由民進黨組成少數政府,並推動違反多數民意的政策,自然引起多數反彈,導致政爭不斷。可見目前的憲政亂源,制度設計不良固然是基本因素,但總統的行事風格應該是首要來源。

改善之道,首在釜底抽薪,必要的方法是再度修憲,廢除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並恢復憲法第五十五條之效力,即行政院長的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俾使行政院能在立法院多數支持的基礎上有效推動施政,並使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方式,從事後倒閣的虛無控制,回到事前同意的實質控制。

至於覆議制度,我國憲法原本擬以覆議取代倒閣與解散,以免行政與立法機關變動頻繁,導致政局不安,故引進總統制中之覆議制作為解決行政與立法僵局的機制,並略作修改,使覆議由行政院長主動提出,總統被動核可。倘行政院退回覆議(目的在否決)行動失敗,院長應即接受或辭職,因此我國覆議制尚具有內閣制中信任案被否決須辭職之效果。但因立法院覆議時,須有三分之二多數始能維持原案,門檻甚高,不易通過,無異保障了行政院得以立委「三分之一加一」少數之支持,否決國會多數之決議,維持行政部門主導施政之地位,故基本上,原憲中之覆議制度仍具總統制之精神。

第四次修憲,一方面將覆議案之可決數由三分之二改為全體立委二分之一,另一方面立法院可決維持原案時,行政院長應即「接受或辭職」,改為「應即接受該決議」。因而行政院長固然不再有因覆議而辭職的風險,未來行政院將法案退回覆議之案例,可能增加。但是覆議的可決門檻降低,行政院「否決」行動失敗的可能性升高,因而行政院可能陷於被迫實施其反對之政策困境。這無異取消了行政部門得以國會少數支持來否決多數決定之內閣精神。只要議會得以多數決定政策法案,得以多數推倒內閣,實施議會多數統治原則,實質上就是加強了議會內閣之特色。

為了落實多數治理的民主原則,建立有效能的政府,除了行政院長之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或由立委選舉外,尚須改革選舉制度,俾能貫徹黨紀,使民主政治中之政黨政治與責任政治原則亦能實現。





※圖片為背景網圖。

◎資料取自: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B-091-068.htm

台長: 蘋果樹下的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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