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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 證

對於價值感是屬”相對性存在”的我而言 常覺得法院的判決流於草率 舉證責任是可以很簡單來處理無法主張的危險分擔 問題是用什麼標準來判斷? 對自己有利的事實主張要負舉證責任,這個原則稍懂點法律的人應該都知道 但是什麼是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光”有利”兩個字本身就是需要”...

新聞台: 嵐凐紀事 | 台長:季節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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