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7 15:50:19 聯合新聞網 udn讀.書.人
文/派屈克‧巴儂
聖經世界中的同性戀
「如果一個男人從後方與其同性產生性行為,他成為兩人中的主導;如果一個男人與一名聖妓產生性行為,不良的命運將遠離他;如果一個男人跟他的侍者產生性行為,他將一整年被恐懼包圍;如果一個男人跟一個出生在他家的奴隸發生性行為,困苦的命運將降臨在他身上。」
性傾向是當代社會所發明的一種概念,在美索不達米亞、聖經、猶太教或基督教的想法中不存在。畢竟,我們可以回想「同性戀」這個用語,既不存在於《舊約》,也不存在於《新約》中。這個用語是十九世紀末由一名奧地利醫生發明的,之後由其他的醫生、律師沿用;但也有作家沿用以指稱,只對同樣性別的個體產生性慾望的一種社會類別。美索不達米亞、埃及、近東、希臘或羅馬文化中只區分被動的性行為與主動的性行為。這一種分別牽涉的就是,介於自由的男人與奴隸之間,性關係中角色的分配是主導者或是被動者。主導者進入對方,而被動者則接受對方進入。倫理上被譴責的是角色互換,也就是一名奴隸主動進入一個被動的自由男人體內。「同性」關係因此不是同性者間的一種關係,而是一種一個人接受,另一個人付出的不對稱關係。首先要考慮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地位,有時候這會支配性行為。然而不會出現相反的狀況,除非是一項儀式性性行為:聖妓、貞潔儀式、去勢、性反轉與性啟蒙等等。
羅馬法律宣稱「婚姻成立是經由雙方同意,而非性結合。」(Nuptias non concubitus sed consensus facit),而一男一女間的婚姻,緊繫了兩個家庭的結合。因此這裡所涉及的,不是根據個人魅力所產生的個人決定,而是一種社會建構。希臘與羅馬的作家都對兩個男人間的愛情關係多所評議。在《會飲篇》中,柏拉圖說明同性戀的情慾來源,並進一步指出所有人類都是成雙的,成雙的男人與成雙的女人在出生時被一分為二,每一個部分都在生命中找尋失去的另外一半。一半追求異性間的關係,另一半則天生不傾向異性婚姻與繁衍後代。教父尼撒的貴格利(Grégoire de Nysse)在他的著作《人類的創造》一書中,保留了一種二元性向的神話,並想像人類原本是雌雄同體。男人—女人這種奴役關係是原罪所造成的結果,在他眼中,所有不具繁衍後代的性慾就是一種心靈腐敗。
根據荷馬的著作,英雄阿基里斯的骨灰被存放在一個金製的雙耳罐中,且跟他的「另一半」帕特羅克洛斯的骨灰混在一起。這種作法原本只保留給結婚的夫婦,或是同一個家族的成員。這種有著雙重靈魂的概念也存在於猶太人的想法中,但表現方式不同。靈魂原本是由女性與男性這兩個基本要素組成(因為聖經中的上帝,依照其形象創造人類,於是有了女性與男性),然後在人間出生時一分為二。這兩個元素不停地尋找對方以成為一體。因此這讓人認為,每個男人都有一個適合他的女人,且只有一個。
被譴責的是雞姦儀式,並非同性之間的愛情
我們現今所了解的同性戀,在猶太教與基督教的思想中不存在。「同性」(homosexuel)這個用語出現在《提摩太前書》第一章第八到十一節,事實上是個不正確的翻譯。因為翻譯成同性的希臘原文是「arsenokoitai」,指的是「男妓」,很可能帶有多神教神廟中那些「聖妓」的意思。根據《申命記》第二十三章第十八與十九節:「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孌童。﹝……﹞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在這裡所譴責的並不是同性戀,而是為了神廟所進行的賣淫行為,因此譴責的是偶像崇拜。當然,我們之前已經提過,《利未記》第十八章二十二節譴責:「不可與男人同寢,如同與女人同寢一樣……」,第二十章十三節更進一步指出:「……做此醜事的兩人,應一律處死……」不過這些文本,由於希臘文翻譯的關係而極為扭曲,之後的各種詮釋更加重了這種扭曲。
對於這種對同性戀諷刺性的看法,需要稍加說明。首先,「醜事」這個用詞伴隨著偶像崇拜之罪。對同性戀行為的譴責,最初是針對迦南宗教儀式中所進行的雞姦儀式,而猶太教以一種前所未有且明確的方式與該宗教斷絕關係。
至於對同性戀行為的禁止,並非只針對家人、氏族或部落。畢竟最重要的並非譴責兩個男人間的愛情關係,而是一個族群會因此失去重要且基本的延續後代的功能。所以要禁止的,首先是該受譴責的雞姦,因為那是浪費精液;就如同俄南(Onân)寧願將其精子噴到地上,也不願意讓他守寡的嫂嫂他瑪(Tamar)受孕的景象。這個不願意延續後代的行為讓他付出死亡的代價。(《創世紀》 38:6-10)男性手淫以及雞姦都將受到同樣嚴厲地譴責。我們要注意,雞姦在兩個女人間是不會發生的,女同性戀在《聖經》中並沒有被提及,卻是後來才添加的。
書名:《上帝創造性‧慾:聖經性別議題新解》
作者:派屈克‧巴儂
譯者:周明佳
出版社:聯合文學
出版日期:2017年5月20日
男人與女人間婚姻的神聖性,遵守著猶太教的想法。亦即建立異性戀與一夫一妻制,如同耶和華與他的「未婚妻」—以色列人民間的婚姻關係。《雅歌》第一章第十五節、第四章第一節與第九節都對此做了說明:「我的愛卿,你多麼美麗!多麼美麗!你的雙眼有如鴿眼。﹝……﹞我的妹妹,我的新娘,你奪去了我的心。你回目一顧,奪去了我的心……」在西元前第八世紀,先知何西阿(Osée)也表達了耶和華與其人民間的這種婚姻關係:「我要永遠聘娶你,以正義、公平、慈愛、憐憫聘娶你;以忠實聘娶你,使你認識我是上主。」(《何西阿》2:21)聖保羅在其《以弗所書》(Épître aux Éphésiens)中藉由比較耶穌基督與教會的關係以及夫妻的關係,重新與這個婚姻關係的說法建立起連結。這種精神性的婚姻之後,強加了一個觀念,就是婚姻是沒有肉體結合,除非是以生育為目的。所有只為了感官愉悅而產生的肉體結合變成了異端。聖金口若望(Jean Chrysostome)嚴厲地反對雞姦的感官愉悅,他認為那是不可原諒的,因為違反了性慾的基本功能:生育。(《羅馬書》)西元三世紀初,特土良強力譴責這些「違反自然、變態且不虔誠的行為。」西羅馬帝國皇帝格拉提安(Gratien)在「通姦是錯的」(Adulterii malum)這個教規中,將雞姦描述為原罪中最糟的一種罪;這個男人違反自然的行為是「想要使用其妻子的一個器官,但該器官並不是為此所用。」事實上「雞姦」這個用詞,指的是中世紀時所有不具生育目的的性行為,例如手淫或獸交。
湯瑪斯.阿奎那是少數不帶激情,且講求細節討論同性戀行為的教父之一。事實上,他是藉由女人低下的地位來探討男性的同性戀,他寫道:「除了生育之外,女人生來不是為了協助男人的,因為對於其他一切事物,任何一個其他男人都比女人有效率。」然而他卻譴責同性戀行為,並認為那是一種自私的愉悅追求,因為不具生育的目的。事實上,湯瑪斯.阿奎那認為男人間的性慾,就是那些異性戀男人只講求性愉悅所犯下的放蕩行為,違反了將「受孕」以及「多子多孫」這種義務加諸於人身上的神聖律法。同時他也同意亞里士多德的觀點,後者認為「濕潤的風促進女性的形成,而北方的強風則促進男性的形成。105」因此同性戀的慾望是女性元素失調的結果。在這裡也顯示出,所有與違背神聖律法的行為都是女人的錯。
同性戀與宮廷愛情
中世紀時,在強悍的騎士間,以及在修道院中的同性戀關係並不罕見。只要閱讀在約西元一〇五一年由聖彼得.達米安所寫的《蛾摩拉之書》,就能發現同一性別間人們關係的細節。更不要忘了由雅克.福尼爾(Jacques Fournier)106西元一三一年與一三二六年間的帕米耶主教(évêque de Pamiers)所提出,關於一名副執事被控進行了雞姦行為而被視為異端的訊息。他描述在他年幼時,如何由一個當時較年長,且後來成為神父的男孩引導:「當時我跟他們住在這個房間裡,我跟阿諾.歐河厄爾(Arnaud Auréol)睡在同一張床上達六星期。我已經跟他睡在一起兩三個夜晚,而這天夜裡,他認為我已經睡著了,將我抱在他胸口,並把我放在他雙腿之間,而且將他的陰莖放在我雙腿中間,像是跟一個女人辦事一樣抽動,然後在我雙腿間射精。只要我跟他睡同一張床時,他幾乎每個夜裡都重複這個罪行。當時我還是孩子,這件事讓我不舒服,由於羞恥心,我不敢將這件事告訴任何人。當時我對於這種罪行沒有任何意願或慾望,因為我還沒有那樣的慾望。」
修道院中完全只有單身者,顯然是個很容易發生男人間肉體關係的地方。其內部的規定嘗試管理這樣的意圖,因此只有單人床,嚴厲的舍監以及整夜都開著的燈。修士間禁止有任何的身體接觸,除了禮儀中的「接吻禮」(baiser de paix)108。西元一一二〇年時,納布盧斯會議(concile de Naplouse)判定所有主動犯下雞姦這個罪行的成人都將遭火刑。到了西元一一七九年,拉湯會議(concile de Latran),判定所有犯下違背自然的性行為,都將被逐出教會。然而,直到西元十三世紀,教會才開始猛力懲罰所有「與男人同寢,如同與女人同寢一樣」的男人。在這一世紀之前,沒有人認為相較於其他男女間不合乎規定的性關係,同性戀行為是更糟的罪。奧爾良法律學院下令,只要有第一次同性戀關係就要去勢,第二次再「犯錯」就除去陰莖,第三次就執行火刑。西元十三世紀初,雷根斯堡的主教大阿爾伯特(Saint Albert le Grand),相較於他的導師湯瑪斯.阿奎那,更嚴厲地看待此事。他對同性戀表現出憎惡的看法,將這種行為描述成最可恨的惡習,這種地獄般的激情帶有令人作嘔的氣味,且無法控制其蔓延。
「我有什麼資格批評?」
教會對於同性戀過激的立場,是來自於其觀念中,認為婚姻純粹就是為了繁衍後代。根據當代天主教教會的教義,同性戀行為「沒有真正的情感與性的互補性」。現今的教會仍然對這個主題抱持二元論的態度,在社會與文化接受的態度與神學詮釋間擺盪。西元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羅馬教廷信理部在「關於性倫理一些問題的聲明」當中強調,教會嘗試理解同性戀情況的義務。但是在西元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若望.保祿二世(le pape Jean- Paul II)批准了,由後來成為本篤十六世的約瑟夫.拉辛格(Joseph Ratzinger)所寫的一封「給教會主教關於同性戀者牧靈的信」。對某些人來說,這是種退步;對其他人來說,則是神學上的澄清。根據這封信的內容,若望.保祿二世在同性戀關係中看到了一種不和諧的例子「取代了造物主與其創造物間原有的和諧」,並說明「同性戀活動對於個人成就以及滿意度形成障礙,因為這與上帝創造的智慧相悖」。西元二〇一三年七月,教宗方濟各(le pape François)與這個同性戀看法切割,並在一場記者會上表達:「倘若有一個同性戀,具有善意且追尋上帝,我有什麼資格批評這個人?」並提議要「在他們追尋的道路上,與複雜的生命中陪伴他們」。一年之後,二〇一四年十月,無視於「傳統主義者」施壓,主教會議特別大會關於家庭的綜論開啟了一扇門,對同性戀在天主教中的地位有了新的省思。根據教宗方濟各的說法,這涉及的是「透過一個真正的神性評斷」來讓這些想法成熟。倘若夫妻之愛是牢不可破的,男女間規範的婚姻將是唯一被完全接受的型態,而這些主教也承認「在某些情況中,相互支持,甚至是犧牲小我,都為伴侶的生命帶來極大的慰藉」,因此在這個問題上並沒有達成共識。最後,天主教教會要求同性戀者要跟異性戀者一樣,回歸性慾的首要義務:繁衍後代;如果無法做到這一點,就要選擇貞潔。
這並不是譴責同性戀
「你不可與男人同寢,如同與女人同寢一樣,這是醜惡行為。」根據希伯來文的原文,逐字的意思是「跟一個雄性(zékher),你不像跟女人(isha)苟合那樣做。」根據原本實在讓人難以理解的經文,與這段透過翻譯的說明,這句話實際上指的是讓男人放棄其獸性(而非其男性)的禁令,因此能夠跟一個女人同居(而非跟男性)。「zékher」這個字指的是雄性,應該跟指示雌性的字「nequevah」一起使用;此外,後者這個字翻譯時用的是十分原始的用語「有洞的」。不過「isha」確實是用來指稱女人,這個字表達的是女性元素,而「Ish」則在耶和華創造女人時指稱的是男性元素(《創世紀》2:23)顯然,禁止像跟女人那樣跟一個男人苟合,意味著禁止以肛交方式進行的性行為,這是一種一個男人支配另一個男人,也是一個男人支配另一個女人的關係(相反的情況是不可能發生的)。首先,這裡指的是男人與女人間一種非動物性的性關係,服從依照神的形象所創造的一種新人類的神聖要求,也就是女性和男性。如果涉及的確實是譴責兩個男人間的愛情關係,《摩西五經》顯然應該很清晰明確地如此表達。十誡中沒有任何針對這個情況的譴責,除了以這種情況發生被禁止的通姦外。將索多瑪被摧毀詮釋為對同性戀關係的譴責(《創世紀》19),顯然是在西元前三世紀左右開始成形,那是由於猶太與希臘兩種文化的對抗。很可能希臘人習於表現裸體、且有成人與孩童間的性關係,加上褻瀆了性慾,進而引發了對聖經的詮釋;因為聖經傳統上認為尼尼微(Ninive)、埃及或是巴比倫的偶像崇拜儀式與索多瑪有關,甚至因而認為希臘與羅馬文化對近東的文化與社會模式造成威脅。
●本文摘自聯合文學出版《上帝創造性‧慾:聖經性別議題新解》
作者簡介:派屈克‧巴儂 Patrick Banon
法國當代知名社會學專家、作家,專門研究宗教與思維,為法國巴黎第九大學文化多樣性研究所所長(University of Dauphine PARIS)。致力於跨宗教間的交流研究、婦女平權議題以及分歧倫理上的處理等議題探討,同時長期主持多樣性科學研究所和新世界論壇等相關研究範疇的學術會議、研討會等。受到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時期哲人孔多塞的思想啟發並認同:「真理屬於那些尋求的人,而不是那些聲稱持有的人」。私下也樂於和讀者分享工作上的收穫;分享知識、現實生活和情感。目前已出版二十餘本與宗教、性別、文化多樣性之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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