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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6 00:49:27| 人氣2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凌情思】維也納電車上的彩虹旗。(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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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情思】維也納電車上的彩虹旗

2017-06-01 一年一度的「維也納的驕傲」(Vienna Pride),6月9日到6月18日期間會有個聞名於世的彩虹大遊行。圖/蔡嘉凌

從布達佩斯回到維也納後,發現電車的第一車廂的右邊上頭掛了彩虹旗,這是之前我們沒有看到的,於是很好奇,想知道為什麼。上網查詢之後,原來每年度的「維也納的驕傲」(Vienna Pride),今年將在6月9日登場,於6月18日結束,期間會有個聞名於世的彩虹大遊行(Regenbogenparade),電車上掛起彩虹旗,算是暖身與宣傳吧。

老實說,對於同性戀者爭取其人權的歷史,我並沒有清楚的了解,一直就是純粹以「人都該一律被平等對待,並擁有相同的人權」之概念在看待這個議題。我個人的學習,除了因為興趣,常常則依著因緣際會。這一回,因為在維也納看見電車頂上飄著彩虹旗,又同時得知台灣的大法官會議針對同性婚姻合法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現行民法婚姻篇違憲,應在2年內修法,於是起了念頭想了解奧地利對同性戀者的權利保障情況。

LGBT是女同性戀者(Lesbian)、男同性戀者(Gay)、雙性戀者(Bisexual)和跨性別者(Transgender)的統稱,也是現在世界通用的簡稱。以下是奧地利的LGBT之人權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同性的性關係正式認定合法

關於同性性行為的合法年齡規定。原本奧地利的刑法第209條規定,男同性戀者的合法性行為年齡為18歲,然而異性戀者和女同性戀者的合法性行為年齡為14歲。從資料顯示,在1997年,或者更早,已經對此「不平等的性行為合法年齡」有所討論,然而,奧地利國會不理會「不平等的合法性行為年齡之法規」違反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Human Rights Convention),也不管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在1997年和1998年兩度要求修改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直到2002年,奧地利憲法法院裁定此法違憲,表示所有人的合法性行為年齡都該一樣為14歲。(至少奮鬥5年)

承認同性伴侶的關係

1989年卡爾納(Karner)與伴侶同居於伴侶在1988年就租下的公寓,後來1994年,卡爾納的伴侶死於愛滋病,生前指定卡爾納為繼承人。1995年,房東向法院提出告訴,要終止租約關係,卡爾納得要搬離公寓。地方法院認為同性伴侶和家人一樣有法定繼承權,所以駁回告訴。而後,地區法院維持原判,但是,1996年,到了最高法院,則判定房東勝訴,因為租貸法(Rent Act)中提到的「終生伴侶」(life companion)的解釋必須以當初1974年頒布時為準,而當時立法者所認定的「終生伴侶」並不包括同性戀者,所以卡爾納不具有繼承權,不能承接租下伴侶所租的公寓。

1997年,卡爾納由維也納的一家律師事務所(Lansky & Partner)代表他向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控訴奧地利政府未保護其人權,最高法院歧視他的性取向。

2000年時,卡爾納離開人世,其繼承者(母親)也放棄承租那個公寓。然而,歐洲人權法院仍繼續審理此案,認為這個議題不只關係奧地利大眾的權益,也能作為其他國家的依循慣例,當然,更是因為尊重人權。

2003年,歐洲人權法院裁決同性戀同居伴侶應和異性戀同居伴侶擁有相同的權利。然而,要到2010年,奧地利才正式承認同性伴侶的關係。(奮鬥15年)

收養孩子

X的同性伴侶與前夫育有一子,在離婚後,擁有孩子的獨立監護權。X想要收養伴侶的孩子,然而孩子的父親仍有法定親權,他不同意讓孩子被前妻的同性伴侶X收養他的孩子。因此,2005年X決定向地方法院提交收養申請書,不過她已預知會被拒絕,因為奧地利的法律是同意異性戀伴侶可以收養對方於之前婚姻中所生的孩子,但同性戀伴侶則不可以。結果如X所預期,家事法庭表示,不只孩子的原生父親不同意,根據奧地利的法律,同性戀伴侶不能收養繼子女。X和她的伴侶根據這個判決,向奧地利憲法法院提出這是「歧視她們性取向」的違憲法律規定。在憲法法院不受理她們的案子情況下,於2007年,她們決定向歐洲人權法院投訴,由維也納律師Mr. H. Graupner代表她們控訴奧地利政府歧視同居同性伴侶,不允許她們和同居異性伴侶一樣有收養繼子女的權利。

2013年,經辯論和審議之後,歐洲人權法院的大法庭以10比7的多數法官認定奧地利政府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的第八條和第十四條,X和她的伴侶受到歧視,無法和異性戀的同居伴侶一樣收養繼子女。

其中有不同意見的七位法官,認為奧地利的繼子女收養法未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所以不需要檢視這條民法,在此案更應該思考這個收養是否對孩子最好。當然,持贊同意見的法官則提出研究觀點:孩子成長於同性戀者所組成的家庭,其身心發展和生長於異性戀者組成的家庭的孩子一樣好,重點在於家長是否有能力提供一個穩定和關心愛護孩子的家。另外,歐洲人權法院注意到奧地利政府其實未正式在法律上給予異性戀同居者有權收養繼子女,然而實際上是允許的。因此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的辯論和審議最終將問題回到同居的異性戀者和同居的同性戀者間的不平等之歧視議題上。於是,在2013年,X and Others v. Austria成為歐洲人權法院承認同性伴侶有權領養繼子女的首宗案子。同年,奧地利國會通過同性伴侶得以收養繼子女的法案。(奮鬥8年)

2015年年初,奧地利憲法法院認為收養法違憲,下令於年底完成修法,讓同性伴侶也能收養小孩,而且女同性戀者可以做人工受孕。

職場歧視保護

為執行歐盟的禁止歧視法,自2004年起,奧地利聯邦勞動法就納入了反歧視法。奧地利的行政區共劃有九個邦,每個邦都能制定邦法,但不能牴觸國家憲法。其中六個邦還將「反性取向歧視」列在其邦的反歧視法中。

特殊案例

奧地利至今仍未接受同性婚姻,然而於2006年,因為Angelika Frasl由男變性為女,憲法法院同意她改變性別並同時能夠繼續保有和妻子的婚姻關係,因此出現奧地利第一件合法的同性婚姻。

認識這些重要的里程碑,其實不能不知道一個幫助奧地利的LGBT爭取人權的重要組織:「國際人權法庭」(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ribunal)。這是個象徵性的法庭,1995年在維也納成立,由推動環保和人權的社會運動者Freda Meissner-Blau(1927~2005,奧地利綠黨創黨者)和Gerhard Fritz Oberschlick(散文作家和「論壇」(FORVM )雜誌的編輯)所主持統籌,關注自1945年到1995年間在奧地利被迫害的LGBT。

「國際人權法庭」的發起人因害怕奧地利政府的壓迫,所以邀請在國際人權團體中的傑出有名望者加入委員會,以保護他們的努力。如:法國的埃夫勒城的主教與社會運動者Jacques Gaillot;加拿大第一位出櫃的國會議員Svend Robinson;德國綠黨政治人物、現為德國聯邦議院(bundestag)的副主席Claudia Roth;獲「阿斯特麗德‧林德格倫文學獎」(Astrid Lindgren Memorial Award)和「國際安徒生文學獎」(Hans Christian Andersen Award)之終生貢獻兒童文學獎章的奧地利兒童文學作家Christine Nöstlinger;現為國際社會研究所(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Social Studies)榮譽會員的英國經濟發展理論學者Robert Chambers;2004~2010年為聯合國酷刑問題報告員,第一位進入中國調查酷刑問題的聯合國特派員,曾為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Herzegovina)人權事務廳的法官,現是維也納大學之玻爾茲曼人權研究所的科學主任,國際人權法專家的奧地利人權律師Manfred Nowak。

至於陪審團,則邀請奧地利當地知名人物加入,如:神學家、作家、歷史學家、演員、心理諮商師、法官、律師、記者、醫師、工會代表等等。

「國際人權法庭」在七個面向控訴奧地利政府:
1.刑法和憲法
2.公民登記、家庭、婚姻、同居伴侶關係
3.納粹迫害賠償
4.愛滋病和社會代價
5.監獄、精神病治療法、軍人、警察和政治庇護
6.職場歧視
7.公共場合歧視

他們將證據整理成控訴文件檔案,內容包括:警察的迫害、被監禁、精神病治療、電擊治療、失去工作、公眾羞辱。每個案件都控訴奧地利政府忽視其保護人權的義務,違反1948年於巴黎召開之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當然,毫無意外地,奧地利政府並沒有派人出席辯護,被邀請的議員們也都沒有出席。

這個審判既不具法律效力,而且不是所有的陪審團成員都同意要求奧地利政府修正的每一事項,但是,於此審判之後,國會第一次對此議題有了重要討論,之後,直到現在,一直有LGBT之人權相關議題的討論和修法。所以,應該能這麼說,1995年在維也納成立的「國際人權法庭」以引世人注目的方式為奧地利之LGBT爭取人權,這樣的正義力量帶給社會裡的許多人力量,想要為正義奮鬥。

在維基百科所提供的整理資料裡,可以發現奧地利的LGBT幾乎擁有了所有該有的權利和保障,只是,我驚訝地發現,就是沒有「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這…不是假尊重,真歧視嗎?

在邏輯上,人們因為結婚才有那一連串跟著的權利(繼承、收養等)不是嗎?在歐洲很多國家都給予異性戀同居者幾近類似結婚一般的權利和保障,有許多人就依此而說,同性戀者有同居權就夠了,和結婚是一樣的啊!不!不一樣!因為異性戀者可以選擇結婚不結婚,結婚或同居,是全然的自由,擁有完整的人權,而同性戀者只有同居權,而沒有辦法結婚,這是被決定的人生,被限制的生命。這種看似友善慈悲公平的給予,其實是殘忍傲慢虛偽的剝奪。

5月28日在《民報》看見一張照片,很吸引我,點了進去後,看讀了張良一先生的圖文之後,悲傷就像莓果茶包落入了白色瓷杯,慢慢地,鮮紅地,染了溫熱的白開水。那是〈祈家威的青春小鳥〉,一位勇敢的人為自己的人權奮鬥了二十多年的影像紀錄。我不知道為什麼人類歷史上一直會有一大群人那麼地無法包容,不願意「大家一起快樂幸福」,將自己不清楚或不願意認識的人事物妖魔化,或對於不認同的人事物和思想觀點殘暴打壓。最愛自詡為最聰明優秀有靈性的動物的人類,卻有個血跡斑斑的歷史,我們真的和叢林野地裡的動物有很大的不同嗎?

不過,我是個尋找希望的人,即使只有一個小小光點,我都願意走過去。想想,1995年在維也納成立的「國際人權法庭」、為卡爾納爭取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和權利之維也納的律師事務所(Lansky & Partner)、為X 爭取同性伴侶領養權的維也納律師Mr. H. Graupner、電車上掛上彩虹旗…(我相信還有更多我所不知道的),維也納就像是帶領奧地利勇往直前、開向希望的列車。那天,我和先生看見維也納的電車上飄著彩虹旗,我們不知道為什麼,現在我們知道,那表示「維也納的驕傲」將於6月9日登場外,也是維也納會繼續不停地往最後一站:同性婚姻,努力奔馳。於是,儘管奧地利是個保守的天主教國家,因為有個積極倡議平等人權的城市維也納,小光點終會帶來一片光亮的天。

【相關連結】
「維也納的驕傲」官方網站
LGBT rights in Austria
http://www.ageofconsent.com/austria.htm
http://www.1cor.com/1315/?form_1155.replyids=878
http://www.refworld.org/cases,ECHR,51e6b91b4.html
http://www.refworld.org/cases,ECHR,5852c33f4.html
https://en.wikipedia.org/wiki/X_and_Others_v_Austria
http://www.hosiwien.at/en/rainbow-parade/
https://www.thelocal.at/20160619/vienna-pride-there-is-still-work-to-be-done
Vienna Pride 2017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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