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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同性伴侶,立專法切莫遲疑!(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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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02:59聯合報 王國慶/律師(台北市)

「生活伴侶法」的圖片搜尋結果



同性伴侶的權益應該立專法保護?還是修民法以承認「同性婚」?立專法而不承認同性婚是不是歧視?認為男女才能結婚的信念、對婚姻基本價值的堅持,應否予以尊重?大法官釋憲,理由前衛,但並未解決爭議。借鏡德國、瑞士、奧地利立專法保護同性伴侶,同時尊重婚姻是男女組成的生活共同體的認知,應有助於找到解方。

德國「生活伴侶法」對生活伴侶成立的要件與效力,包括生活共同體、姓名、注意義務的範圍、互負贍養義務、財產制、生活伴侶契約、其他財產權的效力、生活伴侶的子女、繼承權、其他效力,另有生活伴侶的分居、贍養、居家物品與居所的分配,關係撤銷聲請要件、撤銷後的贍養、撤銷後居家物品與居所的分配、保險補償等事宜,均有詳盡規範。

生活伴侶法制定後,德國憲法裁判逐步擴張了同性伴侶權利。二○一○年認定遺產稅與贈與稅因婚姻與生活伴侶作差別處理是違憲,二○一一年認定因名字變更而影響組成生活伴侶的規定是違憲,二○一二年認定公務員家庭津貼對婚姻與生活伴侶作差別待遇是違憲,同年並認定土地取得稅只對婚姻當事人免稅是違憲,二○一三年認定不允許同性伴侶接續收養是違憲。

但立專法與裁判保護同性伴侶權益,並不是承認同性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多則裁判中明確表示婚姻是男女組成的生活共同體,此見解至今,未因生活伴侶法的施行,也未因司法裁判肯定同性伴侶有與婚姻當事人諸多相同的權利而改變。

立專法保護同性伴侶但不承認同性婚是不是歧視?依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裁判與歐洲人權法院裁判,不但不是歧視,反而是消弭歧視。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二○一六年七月廿日的裁判更明言,在外國成立的同性婚,在德國不是婚姻,只能登記為生活伴侶,而且這不是歧視。

瑞士同性「伴侶法」於二○○五年舉行公投,以五十八%贊成票通過,二○○七年起生效。奧地利也對同性伴侶訂立「登記伴侶法」加以保護。奧地利與德國、瑞士相同,同性伴侶不是婚姻,立專法保護不是歧視。

綜觀德國、瑞士、奧地利的立法與司法裁判,立專法保障、不承認同性婚,不論從憲法或從歐洲人權公約來檢視,都不是歧視。專法內容詳盡,非修民法所能及。

最重要的是,立專法消弭了對同性伴侶的歧視,同時尊重各方價值理念,維護了男女婚姻在歷史文化宗教社會的基本價值,從而減少了社會矛盾與衝突。

在台灣,立法保護同性伴侶的權益有必要,尊重多數人對婚姻是男女所組成的生活共同體的信念,維護歷史文化宗教社會的基本價值,同樣也有必要。政府如果尊重各方價值理念,要減少社會矛盾與衝突,應儘速提出保護同性伴侶的專法草案,切勿再遲疑。

瑞士以公民投票解決爭議,值得借鏡。如果各方不能達成共識直接立法,則應舉行公投,依公投多數決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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