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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2 00:45:30| 人氣2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灣地區】女同志伴侶交往16年,法官還是說她不能收養對方的小孩...(20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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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是近年熱烈討論的議題。(記者陳明仁攝)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同性婚姻目前在國內仍不被認可,就有對交往超過16年的女同志情侶王淑儀與周書綺,向法院聲請希望能由王收養周在加拿大人工受精後生下的一對龍鳳胎,但因為我國民法仍不承認同性婚姻,因此案件遭到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據《聯合報》報導,周書綺與王淑儀因為在台灣不能取得合法婚姻身分,後來在交往10多年後,周到加拿大人工授精,並產下一雙子女,一「家」四口就這樣生活,到現在小孩都5歲了,因此王也認為2人是「事實上夫妻」,向法院聲請收養周的小孩,但士林地院去年以「認可收養恐造成子女置於議題導火線上」、「不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駁回聲請。

王淑儀不服提出抗告,她認為不是只有異性伴侶才是夫妻,同性伴侶不應被排斥,也質疑法院未斟酌兒童福利聯盟提出的家庭評估報告,沒盡維護實質平等的責任,然而二審又被說收養規定要件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但她們都是女性,沒有婚姻可言,如果要收養就要小孩中止跟生母的權利,因此只是「換人收養」不符合小孩最佳利益,再次駁回。

全案後來抗告到三審,最高法院也認為民法規定夫妻是「一男一女」,更搬出「妾」為例,指稱「事實上夫妻」就是要一男一女結合才算,同性伴侶間就算有長久共同生活事實,也不能算是具有民法婚姻形式要件,依目前民法規定,就算王與周女是事實上夫妻,仍不符繼親收養規定。



原文網址: 女同志伴侶交往16年 法官還是說她不能收養對方的小孩 | ETtoday生活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1001/785292.htm#ixzz4LqvgFd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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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補充)~~~

台灣法院判女子不能收養同性伴侶的孩子
周書綺(左)和伴侶王淑儀

  台灣同性伴侶周書綺和王淑儀共同生活16年多,近6年前周書綺在加拿大生下一對龍鳳胎,王淑儀申請收養,卻被“最高法院”以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為由駁回,兩人失望地譴責法院未盡責維護平等。

  周書綺與王淑儀的孩子已經5歲,一家四口甜蜜生活,與一般家庭無異。王淑儀認為她和周書綺是“事實夫妻”,應該可以收養伴侶的孩子,但地方法院和“高法”先後駁回她的申請,理由均與二人性別相同有關。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表示,如果沒有親權,同性伴侶將面臨無法行使醫療代理權、伴侶無法幫孩子開戶、實際撫養孩子卻無法抵稅、去世後遺產可能無法留給伴侶和孩子等眾多難題。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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