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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7 14:26:54| 人氣17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多元成家與多元價值教室。(201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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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成家與多元價值教室

作者:林佳範 (台灣師大公領系系主任、臺灣人權促進會執委)

新北中和高中一名國文老師,在課堂上發放反對多元成家的文宣品與連署書,還表示若法案通過「人與板凳可以結婚」等荒謬言論,又播放反同志電影,引起議論。在價值多元的民主社會,教師如何處理爭議性的公共議題,而能營造民主公共討論之教室,頗值得探討。

第一,學生的意見與表達自由,不會因為是在校園或教室,即不受保障。過去學生對學校或教師在校園中對於學生權利之限制或侵犯,因為其被剝奪行政救濟之機會,實造成進入校園或教室中,無法主張受法律或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惟大法官在釋字第382後與684號已宣告如此之限制,實屬違憲。換言之,學校和教師,必須肯認,學生作為一意見與表達之主體,不必然接受學校或教師之意見與主張,且如此意見或主張,仍受憲法與法律之保障。

第二,學校或教師若因為避免爭議而規避討論,是不負責任的做法。在民主社會,教師有責任教導學生,關心公共議題且必須教導其能傾聽不同意見,且能尊重彼此的發言權利與意見自由,此即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二項所明示的教育目的:「民主素養」。教室不是無菌室,在資訊的時代學生更是從多元的管道,接受到各式各樣的意見與觀點,若僅教所謂不具爭議性的「事實」,學生無法具備在價值多元社會中,更需培養之辨識與判斷之能力。

第三,學校不得為特定政黨或宗教,進行宣傳。教育基本法第6條明訂:「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雖然前揭教育人員必須培養學生民主素養,而引導學生關心與討論公共議題,但必須嚴守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之政黨或宗教,進行宣傳,蓋如此會侵犯到不同信仰之宗教自由且違背教育在政黨上之中立性。

第四,教師的教學與教材,應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9條第一項明訂:「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前揭中和高中國文老師,播放反同志之電影,違反性平教育之宗旨,在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此外,若已造成同志傾向同學的難受,可能已構成敵意環境之性騷擾,學校性平會應主動介入調查與處置。

第五、教師仍有意見與表現自由,但不得有歧視性或冒犯性之言行。在民主與多元價值之教室,每個人的意見與表現自由,皆應該被尊重,當然也包括教師。惟教師在教室中,因掌握課程與教學之權力,故如前揭應有教育中立原則之適用,且應避免性別偏見與歧視,可是此非謂教師即無意見與表現自由。教師當然可以不同意多元成家或同性戀,但基於民主價值多元教室之維持,教師必須讓多元的意見與聲音可以出現,大家立於平等的地位,以理由來說服彼此,而非權力來壓制不同的意見,更不得發表歧視性或冒犯性之性別言論。

多元價值與意見,乃民主社會之常態,尊重學生的人格發展權與協助學生的人格自我實現,更為教育基本法所明訂。然而,此非謂學生的意見,就是成熟的或正確的,老師更可以透過溝通互動,指出其盲點,來協助學生形成其判斷之能力。因此,不僅基於法律上更基於教育上之理由,學生在教室中之意見與表現自由,更應該被保障,蓋非若如此老師無從得知學生的盲點,進而能透過教育性互動,協助學生的學習。民主與多元價值之教室,是建立在教師與學生的意見與表現自由;其更符合教育所強調之包容原則,不放棄任何的學生,包括那些不同意見的學生;其更不會將教育,建立在冒犯或歧視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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