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回答說,凡喝這水的,還要再渴;人若喝我所賜的水,就永遠不渴;我所賜的水,要在他裡面成為泉源,直湧入永遠的生命。─約翰福音4章13、14節─
如果我們希冀法律能完全解決人的惡,那我們不用傳耶穌為罪人釘十字架並祂復活大能的福音了。-Juhui Chu-
前文「對多元成家誤解的再思」自發表以來,承蒙許多讀者提出看法、疑問與不同意見(特別是護家盟律師團律師的「反對同性婚姻法案不等同向同性戀者丟石頭」是主要回應),有親朋一再反映,認為前文有許多未盡之處,希冀再說明。
本議題的辯論已多,雙方的攻擊、煙硝,甚至無關同志的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亦遭砲火無辜殃及,令人傷痛,但願類似的言論不再存在於我們的社會。
本於法學專業的立場,本文的態度不在於「支持」或「反對」修法提案(作者不屬於某一「盟」)。但仍存有許多混亂誤解之處,作者甚是難過。所謂誤解,用簡例說明,當我們在買「車」時,有可能是指「有汽車駕駛執照才能駕駛的『汽車』」,也可能是指「小孩子手上把玩的『玩具車』」。如果我們要洽談買「車」,你心中想的是「汽車」,動輒數十萬元起價;但我心中想的是「玩具車」,要我掏1000元可能都嫌貴。所以,如果你一再告訴我這台車只賣50萬很便宜,我卻一再回答,超過1000元我就不能接受。這可謂的「雞同鴨講」,無法對話,因為對話當事人沒有共同的理解基礎。
本次的法案爭議也走成這個狀況。當然,複雜許多。
本文作者衷心企求,社會不再對立、誤解不再發生,還有許多的攻擊、辯論者,特別是基督徒們,我們收刀入鞘吧!
一、反對性行為的解放,還是反對性別的解放?
本次爭端起頭之一,在於反對方反對「性解放」。但認真說,「性解放」是個含意極寬的辭彙。一百年前西方婦女在爭取婦女平權的時候,女生「穿長褲」也是一種「性解放」。到底反對方反對的「性解放」所指為何,其實似乎沒有看到準確的說明。
如果我們嘗試去理解「性解放」的概念(以下的說明很扼要,請社會學、心理學等其他領域的專家務必原諒)。姑且將「性解放」的主張簡單的區分為激進的與溫和的兩大類。激進的性解放通常是指要有與任何人(或物)性行為的自由。溫和的性解放則是指讓性少數的人們(現在主要是指:同性戀、雙性戀、陰陽人,也包含早年爭取投票權的婦女們)也獲得與異性戀一般的社會、法律地位。這兩個方向的觀念的確共享了「性觀念的開放(或解放)」這個中間理念,但是他們是處在光譜的兩端(精確說,是在Sex與Gender兩個不同層次的理解與討論),則各自會得出不同的邏輯結果。
先說激進的。激進的性解放,會認為性行為是「只要是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那是個人自由主義走到最極端的呈現。邏輯上,主張這種思維的人,認為我可以與任何我想要的人或物發生性行為。所以會有發展出所謂的「多人雜交/多P」、「性派對」、「亂倫」,甚至「人獸交」(只要他們想要發生性關係)。依這套邏輯推導,道德或法律不該管制人們的性行為。性行為的時間、對象都應該「解除法律管制」。在這概念之下,法律或道德的性忠貞義務(一夫一妻制)不再被強調甚至會被反對,認為不應該存在這種箝制性(行為)自由的法律,因為那是加諸在性(行為)自由的拘束。因此,「激進的」性觀念的開放,較精確的描述是:「性『行為』觀念的開放」。
喔,對了!當然,絕對不是只有同性戀的人會主張激進的路線,反而是為數眾多的異性戀者更大力主張(或實踐)「性『行為』的開放」(請讀者嘗試回想喧騰一時的火車性派對)。
再說溫和的。溫和的性解放是要性少數(同性戀、雙性戀、陰陽人)的人們獲得如同社會上占大多數異性戀一般的社會(法律)地位。在這套邏輯之下,他們承認法律制度、接受社會規範,只是希望主流的觀念能稍微「開放一點」(本文得很小心用這個辭),透過調整法規範的方式讓性少數的人群,在因為「性別概念」產生的區分領域,也取得如同性多數人所擁有的社會/法律地位。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同性戀婚姻的合法化。因此,「溫和的」性觀念的開放,更精確的描述比較是「性『別』(角色)觀念的開放」。(當然,同性戀還是會有性慾的需要,但他們會偏向性忠誠,同時只與一人交往。)
如果讀者能接受上述兩種簡單的分法(其實概念上還存在很多中間類型與名稱)。我們如果重新回頭檢視伴侶盟的觀點,就以這次的導火線為例:「同性婚姻合法化」這個主張,讀者應可很輕易把他們歸類在走溫和的路線。因為他們承認一夫一妻、婚姻的法律制度,只是希望「同性戀」(也包含其他性少數的人群,如雙性戀、陰陽人)可以如同「異性戀」一般去登記成「法律認可」的配偶關係。
再來看以護家盟為首的批判。他們批判的「對象」是:多人雜交(多P)、亂倫、人獸交等「不合倫理道德的性行為」。看完這些批判的主張,讀者應該可以很輕易把這些「對象」歸類在激進的路線。
所以,兩個「盟」在雞同鴨講。
是誰的錯?伴侶盟可能沒有把話說清楚,護家盟可能沒有把人家的話「看/聽」清楚。到底誰的責任比較大?請讀者自行判斷。
那溫和的會不會有一天變成激進的?(用白話說:伴侶盟的主張是不是在幫未來的雜交、亂倫等行為鋪路?)
我無法斬釘截鐵的回答你說:不會。但我可以回答你,邏輯上很奇怪。因為,走激進路線的,本質上是反對法律對性行為的規範,所有與性行為有關的法律規範越少越好。激進路線會主張解除管制,如不管制娼妓,不處罰公然猥褻、性交的行為、夫妻間不負性忠誠義務等等(關鍵句: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無『法』管」是他們最希望的境地,現在多了一些法律規範,對他們反而會綁手綁腳。用白話說明:一群人要多人雜交,還要去跟政府登記報備?甚為奇怪。但走溫和路線的,本質上是先承認、接受法律規範,只是他們希望在既有的法律制度之下把某些法律觀念「放大」一點,讓性少數族群(如:同性戀)可以取得「等同」或「類似」性多數(異性戀)的法律地位,最典型的就是同性婚姻合法化。
就本文作者的觀察,本次爭議,反對的一方,泰半在反對激進的主張(但實在看不出到底現在是「哪一個團體」在主張這條路線)。而支持修法的一方,幾乎強調自己是走溫和的路線。所以變成各說各話,經常沒有交集,甚至憤而離席,不願對話。這實在的不是公民社會該有的現象。
最後,本文認為有必要特別說明,上述的激進與溫和的路線的團體/人群,的確共享了「性觀念的開放」這個最大的大帽子。但實在不表示彼此是同一個團體、同一個訴求。雖然這兩種主張的人們(如反對人士所說)他們都一起走上了「同志大遊行」,但是不同隊伍、不同口號、不同主張,硬是要把兩者劃上等號,實在是過於速斷。這就如同「護家盟」起初成立時,是由基督教與統一教等數個宗教所組成的「盟」,他們共享了「守護家庭價值」這個口號/訴求,但我們是否可以因為這兩個「教」的人們一起走上街頭,就表示「統一教」的教義(如由領導人指定婚姻)可以用在「基督教」人士的身上?答案顯然是否定。既然是否定,為何兩個不同主張的團體/人群參加同一個遊行,就要把他們當成相同理念的團體/人群?
二、同性戀應該反對嗎?
這問題的確是本次紛爭的起點。回答起來甚為困難(痛苦),但本文以下嘗試咬牙面對。
首先,聖經對同性戀的態度到底為何?相關的辯論及文獻已經汗牛充棟,本文不想踩入這個痛苦的深淵,支持方與反對方固然都有論述的基礎,是否請雙方多去冷靜閱讀對方的研究(也不要只以某單一論述作為全部的發展基礎)?
有部分研究指出,聖經中所述的同性性行為是(為了異教祭拜的廟妓、羅馬時代的性奴隸等目的)「異性戀」之間的同性性行為。這與「同性戀」之間的同性性行為不同。這是個邏輯上有力的思考。如是,則聖經反對「同性性行為」可能就不是指「同性戀」[1]。
其次,「就算」聖經反對同性戀,是否就等於要全社會要跟著反對「同性戀結婚」?精確但抽象的說,聖經(基督教、天主教)的價值觀是否要完全套用在世俗(國家)的法律內?如果是,那只要「貪戀錢財的念頭」就要立法禁止?(提摩太前書6章10節:「貪財是萬惡之根」,馬太福音6章24節:「你們不能事奉神,又事奉瑪門。」)更是否可以用來推論我們要廢止金錢的交易制度?舊約中所有的飲食規定,是否也能適用在現今(如:不可以吃豬肉)?同理,臺灣大宗的佛教是否可以跳出來,立法禁止臺灣人宰殺牲畜,以免造業?人數不多的回教徒,是否也可以跳出來要求立法禁止豬隻養殖業,因為豬在回教也是不潔淨的動物?
再者,聖經確實是說,神造男造女,聖潔的一夫一妻的確是神所喜悅的。所以,這成為教會內部肯認的價值觀,讓人接近基督徒的時候就看到和樂融洽的夫妻關係,豈不很美嗎?
但這應該不能拿來作為教會否定社會上其他同性戀的基礎。
有越來越多研究說明,同性戀的成因複雜,先天、後天都是可能原因(即便有人還願意辯論)。同樣的,這是醫學(尤其精神醫學)的專業領域,吾等法學界人士沒有參與討論所需要的各種知識。但目前科學的結論似乎都逐漸認為同性戀不是「異常」。如美國精神醫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在1970年代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三版的修訂版(DSM-III-R,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的簡稱,現在醫學界最新的是DSM-V,第五版)將同性戀從精神病中除名[2],確認同性戀並非精神病[3]。換言之,科學家陸續承認,同性戀只是一種「少數」但「正常」的狀態。從法政策的角度來說,少數「正常」人的社會需要(社會問題)的確有國家應該認真面對。
我想引用一位同性戀弟兄的故事。這位弟兄,受過國立大學、國立大學研究所的教育,現職於某百大企業。他在教會很多年,當然也讀聖經,甚至參加了不少聖經研習課程。他說,他從很小就知道自己喜歡男生,信主以後,掙扎了很久都希望神能「矯正」他(很多同性戀基督徒都有類似的經歷),但後來發現無用。他也曾經與女孩子試著約會,但整個晚上的約會,都感覺不自在,直到他把女孩子送上公車那一刻。最後,他知道,這位女孩子很好,絕對值得一個異性戀的男生好好愛她,他不應該耽誤女孩子的青春,所以他勇敢的婉拒這位女孩子,並漸漸接受自己的性向。我實在不覺得在他面前,我有任何否定他的性向的立場。
反對者有另一種論點的嘗試:(同性關係的法律地位)因為多數人「用不到」,所以少數人就「不需要」;或因為「多數人」認為「不需要」(多數人心中的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所以少數人「用不到」。本文必須嚴肅的說,這是典型的多數暴力,身為現代民主社會的理性人,一定要拒斥這種歧視的思想,並嚴正反對。
試想,如果我們可以說,因為絕大多數的人不用輪椅,因此所有的「輪椅用斜坡」都不該鋪設,這合理嗎?如果上述邏輯成立,依照我國目前的法制現況,社會救助法可以廢了,因為全國每年只有1.5%的人口是社會救助法中的低收入戶[4];原住民的各種權益也不需要立法保障,因為原住民總人口只有53萬人,只佔總人口的不到3%[5];而大陸及外籍配偶人口更少,只有48萬人[6],比原住民的人數更低,我們就更不需要立法保護、支持他們及他們的家庭了。比起目前各組織估算同性戀占總人口數的3~5%(無法精確計算),上述三種人口都比這個數字少。
身為習法之人,本文認為,法律不應該「只」保障多數人的利益(特別當這只是多數人的「情感利益」時,保障的需要就更低)。法律更應該站在弱勢、少數的一方,保障弱勢、少數的人群,能與多數族群享有相當或類似的法律地位,才是「實質平等」。這才應該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該有的正義觀、人權觀,也才是(論爭雙方喜歡引用的)人權公約、憲法所揭示人權價值。至於到底要用如何的修法方式(增修民法或另訂專法),本文沒有特別意見。
最後,好像沒有明確的實證數據指出同性戀都會多人雜交/多P?甚至經常聽聞的皆是「(男女)性派對」-異性戀-在多人雜交/多P。(雞同鴨講再一例?)我們從法律政策的角度思考,「如果」同性戀的人真的會多人雜交/多P,讓同性戀去結婚(或類似的法律關係),受到婚姻各種的約束(如性忠貞義務),到底是「鼓勵」還是「限制」雜交?
三、反對甚麼「伴侶」?
伴侶盟自己的草案說明欄中,說明他們的「伴侶制度」是引用自「法國民法的民事團結契約(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PACS)及比利時民法的法定同居制度(Cohabitation légale)及共同生活契約(Contrat de vie commune pour cohabitants)[7]」,如果精確翻譯這三個法文詞彙,分別意思是:「團結的民事協定」、「法定的同居(或共同生活)」、「為了同住人共同生活的契約」。換言之,法國人、比利時人的制度模型是「各種」「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的「約定」的「法律」。
這與德國的「同性伴侶法」(或譯「生活伴侶法」)所謂的「伴侶」,語意不同,那是給同性戀「結婚」的另套平行制度。(參:該法第1條第1項規定:性別相同之雙方當事人,經同時親自向婚姻署明示願意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互為伴侶者,成立生活伴侶關係。其互為伴侶之意思表示並不得附條件或期限。)兩者不可不察。
伴侶制度(前文建議改以「照顧關係人制度」修法)在目前民間的辯論中,已經漸漸摸出雛型。總歸來說,我們要不要為了「鰥寡孤獨廢疾者」未來的生活照顧之需,而(不小心、順帶)讓法律鼓勵、肯認、同意了道德倫理比較非難的(婚前)「同居行為」(並且「可能」衍生出其實現在「已經」存在的未婚生小孩問題)?這到最後來是立法權衡。(我也願意在此明確的說,我不鼓勵教會中的未婚男女「同居」,那不是神喜悅的事,我們要學著認識神的心意與法則。)
關於這個權衡,本文僅提供部分思考座標供讀者參考。在可預期的未來,是否大部分的成年人都可以順利進入或留在婚姻關係中?反之,在眾人皆知的高齡化社會即將來到的前提下,鰥、寡、孤、獨、廢、疾者恐怕是無法避免的社會常態。我們是不是要為了不鼓勵「同居」而擋住社會性的人際照顧立法?
至於反對者所述的「濫交」之人,伴侶制度恐怕對他不利。有哪個想要「濫交」的人會願意先去與某人立約「綁住」自己,再可能事後被求償?至於某人前後-但不是同時-與好多人分別登記伴侶又輕率解約,那與某人一生結婚離婚很多次是同樣的事。那不是法律問題,那是最典型「人」的問題。
另有建議分別修法就好(所謂的「單點修法」),為何要另設一個法律名詞。這有兩個可能的缺點,從立法技術來說,會增加立法者困擾。如不一開始就確立這種「法律地位」的權利義務,各別修法時掛一漏萬在所難免。另也有執法的困擾,如要各別派社工、警察、里長去分別訪視,證明這人就是「事實上實際同居照顧之人」-事後證明制-。比起伴侶只要掏出身分證或伴侶證就可以證明他是我的「關係人」-事前登記制-,何者較簡便?
而且這種「法律上認定的『家』人」與「血緣上的『家』人」不完全吻合的狀況在法律上早有他例。如:申報所得稅時,老父或老母「只能」由兄弟姊妹其中一人認列扶養人口(所得稅法第15、17條)。換言之,從別的小孩角度來說,「他/她」今年不是我「稅法上的爸媽」,但不因此就推論說老父或老母「不再是」其他兄弟姊妹的血緣父母,當然,更絕不表示其他人就不負扶養老父或老母的法律義務。
繞這麼大圈的說明,本文只是要表達,伴侶制的伴侶,只是「法律上」認定的「家」人,不是「血緣關係上」的「家」人而已,原有血緣親人「當然」還是親人,不會因為你有了伴侶這個「法律上」的「家」人之後,就逼你去拒斥原來的血緣家人。從而,何來「毀婚滅家」?
四、其他小問題
有部分反對多元成家法案的意見,認為「性別平等教材」中有露骨、人獸交的資訊(「青春水漾」?)所以要反對多元成家法案。本文實在看不懂這裡的邏輯關連為何。先不說已經有人出面說明,「連隻螞蟻都沒有」[8]。再者,中學時不教性別教育,何時才教?至於性別平等教育的教材內容,是教育界應該討論、研究的事,這與人權團體提出「法律關係」的法案有何關係?不同團體、不同內容,「攪」在一起談,怎麼談呢?(雞同鴨講又一例?)
再者,有部分反對多元成家的意見,認為主張「娛樂性用藥合法」,所以要反對多元成家法案。這也令人不解。遍查伴侶盟說明、草案,有沒有出現「藥」這個字?再者,如讀者稍微理解一點多元成家的各種倡議(就算不懂),可以知道那是在處理人際「法律關係」的法案,與「娛樂性用藥合法」連個邊都沾不上?怎麼談?(還是雞同鴨講?)事實上,如讀者有閱讀本文的第一段,即可簡單的了解,「娛樂性用藥合法」一定是「性(行為)解放」的主張,這與伴侶盟「性(別)關係解放」的主張是完全不同的路線,應該不需要討論?
對於其他的批評,本文只願意簡單的請教:為何所有反對的論述中,都充滿「性行為」呢?人們「互助」、「相愛」的人性美德、人性光輝,為何不見了?我們基督徒不是應該「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嗎?愛才是永不止息(永不敗落)阿!(林前13章7、8節)
五、我們來喝活水吧!
在聖經中有段耶穌的故事,我願意在這裡提出與所有信耶穌、不信耶穌的人分享作為我的結論。
在一個名為敘加的地方,有一位婦女「有過五個丈夫,現在有的,並不是你的丈夫」(約翰福音4章18節,我不知道這個婦女在今天的氛圍中,是否還能活命)。主耶穌在正中午的時候去當地的「雅各井」遇見她(我們揣測,因為她想要躲避其他人的歧視眼光)。主耶穌點出了她的現況(5+1),但主耶穌(似乎)沒有定罪她,只對她說了聖經中極有名的一段話:「耶穌回答說,凡喝這水的,還要再渴;人若喝我所賜的水,就永遠不渴;我所賜的水,要在他裡面成為泉源,直湧入永遠的生命。」「時候將到,如今就是了,那真正敬拜父的,要在靈和真實裡敬拜祂,因為父尋找這樣敬拜祂的人。神是靈;敬拜祂的,必須在靈和真實裡敬拜。」(約翰福音4章13、14、23、24節)
同時,耶穌對門徒們說,「我的食物就是實行差我來者的旨意,作成祂的工。」(同卷4章34節)而這位婦人,因為接觸了生命的救主,「那婦人就留下她的水罐子,往城裡去,對眾人說,你們來看,有一個人將我素來所行的一切事,都給我說出來了,這豈不就是基督麼?」(同卷4章28、29節)這其實是令人不解的一段話,這位婦人正中午去打水,就是為了逃避其他人對她的歧視眼光。但當她接觸到救主的時候,她竟然回去對其他人說「你們來看」!這不就是生命救恩的大能嗎?當人真的接觸到救主的時候,所有生命的乾渴都被解決了,人生的問題就都不是問題了。
所以,我們來喝活水吧!
註解:
[1] 「聖經反同性戀??(以聖經證明「聖經沒有反同性戀」)」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notes/josephine-hsu/%E8%81%96%E7%B6%93%E5%8F%8D%E5%90%8C%E6%80%A7%E6%88%80%E4%BB%A5%E8%81%96%E7%B6%93%E8%AD%89%E6%98%8E%E8%81%96%E7%B6%93%E6%B2%92%E6%9C%89%E5%8F%8D%E5%90%8C%E6%80%A7%E6%88%80/10151210542997384(最後瀏覽日期2013/11/27)
[2] 可參考美國精神醫學會的相關聲明(http://www.apa.org/topics/sexuality/orientation.aspx),該網頁甚至指出,「對被認為是同性戀者的偏見或歧視已經被證實會造成心理的負面影響」(The prejudice and discrimination that people who identify as lesbian, gay, or bisexual regularly experience have been shown to have negative psychological effects.)(最後瀏覽日:2013/11/25)
[3] 本段有關精神醫學方面的文字說明,業經大學心理學講師Sheng-Kai Wang協助校訂,僅此致謝。
[4] 參中華民國統計資料網,http://www.stat.gov.tw/ct.asp?xItem=15444&CtNode=3651&mp=4,低收入戶戶數及人口(最後瀏覽日:2013/11/25)。
[5] 參行政院主計處網頁: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m=15408&CtNode=4594,現住原住民人口數(最後瀏覽日:2013/11/25)。
[6] 參內政部戶政司網頁,http://www.ris.gov.tw/zh_TW/346,縣市外裔、外籍與大陸配偶人數。(最後瀏覽日:2013/11/25)。
[7] 參:伴侶盟伴侶制度草案說明,第8頁,下載網址:http://tapcpr.files.wordpress.com/2013/11/e4bcb4e4beb6e588b6e5baa61003rev.pdf
(2013/11/23最後瀏覽)
[8] 「《青春水漾》涉人獸戀? 學者:連隻螞蟻都沒有」,2013/11/22,中國時報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31122001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