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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性別婚姻竟遭撤銷,立委批於法無據。(201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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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性別婚姻竟遭撤銷 立委批於法無據

新頭殼newtalk 2013.07.11 陳柔伊 黃郁姍/台北報導

民進黨籍立委鄭麗君、尤美女、台灣伴侶權益聯盟,以及遭內政部撤銷婚姻的跨性別者吳伊婷、吳芷儀今(11)日召開記者會,質疑內政部取消陳情當事人已合法登記的婚姻於法無據。

鄭麗君表示,陳情當事人吳伊婷、吳芷儀2人原來的性別皆為男性,在分別接受性別重置手術後,吳伊婷先到戶政單位申請性別變更,2人於去年10月向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身分證上性別為1男1女。婚後數日,吳芷儀也申請性別變更,萬華戶政於是發函請示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此案婚姻效力及稱謂登載問題,內政部最後以2人在結婚時是女性,婚姻關係不符民法1男1女原則,予以撤銷。

吳芷儀表示,被侷限在非男即女的性別框架上讓她感到很焦慮,「我是追求性別自由的人,這框架限制了我,我的性別就是我自己」,她認為內政部無權撤銷她們已經合法登記的婚姻。吳伊婷也表示,她們不解性別的重要性為何可以凌駕於婚姻及家庭的價值上,「好像不把我們對彼此的承諾當一回事,很受傷。」希望內政部能重新審理,否則將在23日前提出訴願及準備後續的行政訴訟。

鄭麗君和尤美女要求內政部提出法源依據,並指出2人在登記結婚時,法律上的性別確實為1男1女,登記即有效,內政部憑什麼引述法務部結婚應為1男1女的規定,以1紙公函撤銷他們的婚姻。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胡美蓁表示,所謂1男1女前提的認定,究竟要以登記結婚時的性別,還是重置後的性別認定為準,交由內政部自行審定。

鄭麗君說,最遺憾的是內政部竟然選擇不尊重當事人已結婚的法律事實,以主觀認定2人在結婚時都是女性,就撤銷他們的婚姻。

尤美女指出,台灣已通過2公約法,法務部作為2公約法的秘書處,應帶頭落實人權的保障,尊重家庭可以存在不同的形式、符合政府一直強調的人權立國。

針對這起跨性別者婚姻被認定為無效事件,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表示,多元性別人士的人權已遭受侵害,也凸顯在台灣現行體制之下,婚姻當事人資格男女性別2元對立的不合理性。鄭麗君、尤美女要求內政部,「必須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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