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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0 17:13:37| 人氣15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中:男學生指控同性戀人性侵,情侶有愛改輕判。(201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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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姓男子與讀國中的男學生是情侶,兩人因故分手,國中生告何妨害性自主,一審判刑4年  6個月;二審認為兩人是情侶,與無情愛的性侵相比,危害顯然較小,改判何1年8個月徒刑。

何姓男子(28歲)前年3月在網絡聊天室,認識當時就讀國二的男學生,開始交往並同居,發生 多次性關係。前年10月6日凌晨,男學生責罵何沒幫他洗便當,兩人發生肢體衝突,何強迫  男學生口-交,當天清晨男學生回家後報警。

何否認性侵,堅稱兩人是情侶,還說分手後曾自殺,兩人有太多感情問題。一審認定兩人發生關係時,男學生才15歲,即使情投意合發生關係仍違法,將何依妨害性自主判刑4年半。

何不服上訴,二審審理期間,男學生已原諒何,兩人重新交往;男學生在二審開庭時,為維護情侶,改稱沒被性侵。

法官指出,一審法官疏忽了兩人有情愛基礎,與無情愛基礎的強制性-交,明顯不同;況且兩人已復合,男學生甘冒刑責作偽證替對方卸責,可見雙方情愛基礎甚深。何事後也和男學生的 父親和解,賠償20萬元。

(聯合報記者/游振升/台中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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