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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和她有一腿 她無罪(200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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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21 03:43/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台北縣李姓男子發現老婆有外遇,憤而提起妨害家庭告訴。不過檢察官偵查後,將這名外遇對象予以不起訴處分———因為與他老婆發生關係的,是個女的。

檢察官認為,挨告的朱姓女子與李妻的行為屬於法律定義上的「性交」,並沒有達到「通姦」,所以妨害家庭罪不成立。

家住台北縣蘆洲市的三十二歲李姓男子,是個藍領工人。他告訴檢察官,卅歲的朱女上網玩網路遊戲認識他的二十八歲妻子,前年八月間,朱女在台北市嘉興街住處挑逗他妻子的身體,並和妻子性交,涉嫌妨害家庭罪。

檢方偵查時,李妻承認和朱姓女子有過一腿,兩人有親密舉動,她還寫下自白書悔過;但朱女否認一切指控。

偵查中,李姓男子先對妻子撤回告訴,由檢察官做成不起訴處分;至於朱女的部分,檢方認為,朱女用手撫摸、以手指進入李妻的性器官,這種行為符合刑法上「性交」定義,但與「通姦」的要件不合。

刑法第二三九條妨害家庭的通姦罪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姦是指有配偶的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刑法第十條對於性交的定義,是指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或以身體其他部位、器物進入他人性器,因此,「性交」的範圍比「姦淫」大許多。

檢察官指出,八十八年修正刑法時,部分相關法條中的「姦淫」已修正為「性交」,唯獨通姦罪中的「通姦」維持不變,顯然立法者還是認為通姦罪須以「男女姦淫」為要件。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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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感想:

在愛情的經營中~
順暢運轉的要素就是溝通&體諒&包容&自制~

愛是需要溝通~肯定與鼓勵的~
兩個不同生長環境的人要在一起~
已經是很困難的事了~
而彼此能相互溝通~尊重與珍惜的人更是少之又少~

如果二個人之間~有良好的溝通&宣洩~
我想~這樣的事情應該也不至於發生吧!

搞到上法院~超尷尬捏..

台長: →☆ 魅格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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