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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19 08:22:02| 人氣9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貼】風災損失憑證 可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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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報 記者 楊秀芳/報導】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遭受不可抗力之地震(新聞、網站)、風災、水災、火災等災害損失,在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之後的餘額,都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而且沒有金額限制。颱風(新聞、網站)受災戶記得要保留憑證,明年可以憑證列舉扣除。

不過,必須在災害發生後15日內準備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當地稽徵機關勘察並出具證明,如因特殊情形無法辦理,可申請延期15天。


(From:Yahoo!奇摩新聞)

台長: 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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