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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4 15:19:22| 人氣2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服貿Clipping - 【律師團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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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析評論對錯,看了這個只覺得身處的地方虛到冇朋友。人家有律師團會做不一樣的事,會為自己的想法走出來;我們的呢,只怕都專注在各大政商社團機構當高層、顧問、代表,「腳踏實地」為自己/闔家的前程錢途拼博,甚或努力從中揩油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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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團聲明】
2014年3月24日凌晨零時到五時三十分,可以說是台灣民主發展史在近三十年來,最黑暗的一夜。在這一夜裡,全國人民透過各家電視台的現場直播畫面,親眼目睹一個口口聲聲假藉「民主法治之名」,卻赤裸裸行使國家暴力之實的政府,藉由被統治階級當作工具的鎮暴警察們,以超過比例原則的惡劣暴力,對在場成千上萬的國民們,進行難以想像的傷害行為,實令吾等身為義務律師團的成員們,深感忿怒萬千,久久難以自己。

我們在目睹鎮暴警察執法的過程中,手持警棍、盾牌等較人體堅硬之工具,不斷地往手無寸鐵的學生和其他現場民眾之頭部猛擊,導致不少學生或民眾當場血流如注。相信此一畫面,是整夜未睡,守在電視機前看現場直播畫面的您我,永生難忘的噩夢。
根據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9號判例意旨,若行為人於行為之際,手持木棍等工具向被害人頭部猛擊時,主觀上即有殺死被害人之不確定之故意。

是以,這些執法員警在今晨的種種作為,顯有故意殺人之主觀犯意,逾越執法應有之界線,更造成了將近百名的輕重傷者。此種作為,均是接受來自最高行政首長之江宜樺行政院長、警政署王卓鈞署長及現場指揮官方仰寧分局長之直接命令。因此,基於正犯後正犯或共同正犯之刑法論理,本律師團認為無論是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之任何一人,均應以正犯或共同正犯,針對不同被害人受傷之部位及情節,分別論以殺人未遂、重傷害、傷害等行為之刑事責任。甚者,就連身為濟世救人之醫護人員,基於醫療誓言,進入現場緊急救治受傷之學生和民眾時,也被鎮暴警察以同樣殘暴之手法,攻擊頭部和身體,令人深感台灣已一步一步邁向警察國家之途。

為此,本義務律師團秉持追求司法正義,保障人民權益和對抗國家暴力的職業倫理和律師道德,決定為這些被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國家暴力,因而不幸被鎮暴警察攻擊受傷,甚至有生命之危的學生和民眾們,依法提出刑事自訴,以追究江宜樺、王卓鈞和方仰寧三人之殺人未遂、重傷害及傷害之所有刑事責任,絕不寬貸。也讓全國人民知道,司法正義一定要去追求實現。至於個人鎮暴員警之刑事責任,我們也會在逐一蒐證後,予以追訴。

台長: 史丹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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