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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3 08:01:24| 人氣1,0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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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各直轄市、縣(市)生育津貼一覽表

申請期限: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0日內辦妥出生登記,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申請。

要帶什麼證件,到戶政事務所申領生育獎勵?
請攜帶新生兒母親的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正本及新生兒母親的郵局存摺影本等證件辦理。

請問獎勵金可委託他人代領嗎?
A:可以,受託人應攜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新生兒母親的郵局存摺影本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辦理。


國民年金生育補助

基隆市   
補助金額:每人每次補助2萬元整。
申請對象為10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並於60日內在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親。

在申請資格部分,新生兒之母或父則須符合下列資格之ㄧ:

一、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二、已設籍本市滿一年之未婚婦女。

三、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申請時應注意,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本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本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宜蘭縣   補助金額:每一新生兒補助新台幣一萬元整,新生兒若為雙(多)胞胎,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宜蘭縣政府為落實照顧婦幼福利加強婦幼經濟安全與營養補給,自99年起開辦婦女生育津貼並自2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凡99年1月1日後新生兒出生前設籍宜蘭縣達一年以上之產婦或產婦配偶,於新生兒出生三個月內,備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縣內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
父母親設籍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 每一新生兒補助新台幣一萬元整,新生兒若為雙(多)胞胎,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名新生兒以申請一次為限。
設籍一年以上,係指居住期間(戶籍)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另新生兒出生三個月內未提出申請者,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台北市   市民生小孩、每胎2萬元生育獎勵提供100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新生兒每胎2萬元的生育獎勵

所需資格:100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新生兒,父或母其中一方設籍臺北市一年以上,且有居住事實。
申請方式:符合資格者,以新生兒母親為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60日內,備齊申請表、申請人郵局或銀行帳戶影本,至辦理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可委託他人辦理。
民政局洽詢電話:1999*6269
期程:自100年1月1日起。

新北市   補助金額:每胎補助新台幣2萬元、雙胞胎新台幣4萬元、三胞胎新台幣6萬元。
獎勵金補助對象: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兒之母。



桃園縣   針對本縣低收入戶辦理生育補助,每胎六千元。
目前部份公所自行依財政狀況開辦生育補助,
本府99年修正(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自訂社會福利措施要點),請各公所於自訂社會福利措施時應衡酌財力狀況支應。
中壢市公所(每一胎5000元)。
龜山鄉公所(每一胎10000元)。
新屋鄉公所(每一胎3000元)。
觀音鄉公所(每一胎10000元,雙胞胎30000元)。
平鎮市公所(每一胎5000元)。
大溪鎮公所(第一胎3000元,第二胎5000元,第三胎8000元)。
蘆竹鄉公所(第一胎6000元、第二胎10000、第三胎以上20000元)。
楊梅市公所(第一胎6000元、第二胎以上10000元)。
復興鄉公所(每一胎12000元)。
八德市公所(每一胎3000元)。
大園鄉公所(第一胎8000元、第二胎10000、第三胎以上20000元)。
龍潭鄉公所(每一胎6000元)。
桃園市公所(每一胎5000元)。
已詢問桃園區公所,目前桃園縣一律三萬之生育補助,尚未通過,目前正在議會審議中,如至公所辦理戶口則是會先登記待審議通過後,則是發放每位新生兒3萬元,而原本的鄉公所補助就取消。


桃園市   
生育津貼每胎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並應於生產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桃園市婦女生育津貼自98年8月1日開辦(胎兒自8月1日出生者始可提出申請)
設籍本市之婦女生育而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之。
(一) 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二) 設籍本市至胎兒出生日止須滿六個月以上且繼續居住者。
(三) 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市市民者。
外籍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生育子女,以夫在本市設籍六個月以上者,可比照上述規定辦理補助。

申請生育津貼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壹份。申請表下載
(二)新生兒出生證明正本壹份。
(三)全戶戶籍謄本(含新生兒之戶籍謄本)壹份。
(四)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五)領據壹份。
(六)申請人匯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壹份(需清楚列明該存摺帳號)。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外籍、大陸籍婦女應檢附居留證,非本人申請者,應檢附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並填具委託書)。


新竹市   
補助標準:生育1胎15,000元。第2胎20,000元。第3胎以上25,000元。雙胞胎50,000元。三胞胎以上補助100,000元。
    
申請資格:
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新生兒於父母任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一年以後出生且入籍新竹市者。(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設籍滿1年以上;或設籍滿1年後新生兒出生者)
婦女生育或妊娠滿二十週以上之死產。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符合申請資格者於申報出生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將發放現金支票。
應備文件: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新生兒出生證明、戶口名簿;委託辦理者則需一併檢附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
申請期限:新生兒出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新竹縣   補助金額:每胎1萬元
條件限制:設籍滿一年即可申請(爸媽其中一方即可)
需準備資料:父母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出生證明


苗栗縣   補助金額:每一胎兒第一年補助10,000元,第二年起至第四年,每年補助新台幣8,000元,共34,000元。
申請本津貼應合於下列規定: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夫妻雙方現設籍本縣且其中1人繼續居住達1年以上者 。
3.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第2款所規定達1年以上,係指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往前推算1年以上。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應備文件:
1. 新生兒出生證明。
2. 新生兒父或母郵局存摺影本。
3. 懷孕滿5足月以上之死胎或自然流產,等原因發生時,醫院所出具合法證明文件。
4. 父母雙方或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補助標準:
1. 每1胎兒補助34,000元,第1年補助10,000元,第2年起至第4年每年補助8,000元直接匯入郵局帳戶。
2. 懷孕滿5足月以上之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補助10,000元。

備註:
1. 補助期間夫妻雙方及新生兒任何一人遷出本縣者,喪失補助資格。
2. 夫妻之一方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依親居留證且居留縣市為本縣,得申請補助。
3. 前項發給對象於津貼領取期間婚姻關係消滅者,以監護人並設籍本縣者為領受人,若為共同監護者,需檢附雙方同意之切結書
4. 新生兒於本辦法99年5月1日 修正施行後出生者,適用本辦法99年5月1日 修正施行條文之規定。

小朋友4歲以上就讀幼稚園每月有多少補助呢?有什麼限制呢?
只要符合下列規定,應可申請苗栗縣市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不是每個月都有補助,而是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6千元。

一、實施對象:申請托教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下列幼童:
1、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 年滿3足歲未滿5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9月1日 年滿4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3、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托兒所之學齡兒童。
(二)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99年度為14240元)。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台幣15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前項第三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本計畫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補助標準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6千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
(二)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得補足差額,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三、申請程序
(一) 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分別於當年1月1日 至3月15日 、7月1日 至9月15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及申請人印意,向該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各中低幼童身分認定,並由公所初核後盡快送縣府審核,符合者發 給「中低幼童身分認定證明書」。
(二)家長於3月底及9月月底持「中低幼童身分認定證明書」至幼兒就托(讀)之園所申請中低幼童托教補助。


臺中市   補助金額:每胎10,000元。
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生育,感謝並慰勞新生兒母親生育之辛勞,特訂定本計畫。
二、 符合下列規定,並於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生育津貼:
(一)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二)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三)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不受第三點期限規定限制。
特殊個案,由本府專案辦理。
三、 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且符合本計劃第二條第1項各款條件者,亦得比照第四點規定提出申請。
四、 申請生育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0天內辦妥出生登記並於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 視為放棄權利。受理之戶政所於申請當日將生育津貼以「現金」方式發放。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本府社會局於每年 3、6、9、12月20日前將補助款撥入本市各區戶政所,以利辦理發放事宜。
五、經審核符合本計畫第二點申請資格者,每一新生兒發放生育津貼新臺幣1 萬元。
六、戶政所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發現有符合第二點申請資格 者,應主動協助其申請生育津貼。
七、申請人經查不符合本計畫所訂申請資格,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生育津貼,應返還生育津貼。
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九、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十、本計畫於100年5月16日實施。


彰化縣   今年1月1日起,只要是辦理新生兒戶籍登記,每胎生育補助3萬元,而且為了保障各鄉鎮縣民權益平等,含各鄉鎮公所發放的生育補助金,縣府都會補足差額到3萬元
條件限制:只要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持續在彰化居住滿1年以上、且中途未遷出者,或是未設籍在彰化縣或設籍未滿1年的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住在彰化縣滿1年以上者,每生育1名新生兒,依鄉鎮公所發放的生育補助金為基準,補助差額到3萬元
需準備資料:父母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出生證明
    
申辦須知─社會課
婦女生育補助
 申請資格
補助對象:已婚夫婦其中一人設籍並居住本市達一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申請期限:產婦應於生育後三個月內檢附證件提出申請。
檢附文件:
1.申請表一份
2.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3.出生證明正本一份
4.產婦及代理(辦)人需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雲林縣   補助金額:每胎8,000元
1.補助對象:父母之一方設籍本縣1年以上,且辦妥戶籍登記者
2.補助金額:補助金額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算,每位新生兒新台幣8,000元
3.申請及發放方式:向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辦妥戶籍登記即可申領
註:100年以前出生為6000元,之後則為8000元


嘉義市   每生育一胎補助新臺幣六千元,雙胞胎一萬六千元,三胞胎(含)以上三萬元。
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新生兒每位發放營養禮金六千元。

條件限制:
a.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b.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需準備資料:產婦私章、出生證明

嘉義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政策,落實照顧婦女福利,補助婦女生育時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婦女生育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應符合下列規定:
a.產婦或其配偶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6個月以上者。
設籍6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6個月。
b.新生兒已在本市完成出生登記。
三、每生育一胎補助新台幣3,600元,雙胞胎1萬元,三胞胎以上(含三胞胎) 2萬元。
四、符合資格者,於新生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備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設籍之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五、申請本津貼應以新生兒完成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所為受理單位,並以設籍該區之夫或妻為申請人。
六、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經費核銷:戶政事務所繕造生育補助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 份戶政事務所自存,一份於次月五日前報府核銷,年度結束後併同結餘款繳還本府。


嘉義縣   補助金額:每胎6,000元。
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申請人資格:設籍本縣產婦

申請人應備證件:
1.產婦或申請人於產婦生產後攜帶產婦私章、出生證明
2.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檢附醫療機構之證明,向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登記後,發給生育補助費。

處理期限:
請領生育補助費之權利,自嬰兒出生之次日起,經過3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承辦單位:社會局婦幼福利課

申請方式
發放程序:
1.產婦或申請人於產婦生產後攜帶產婦私章、出生證明,向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報出生戶籍登記時一併辦理登記請領。
2.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核對無誤後,請申請人於印領清冊核章後即發予生育補助費

備註
1.補助對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嘉義縣(以下簡稱本 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a.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b.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2、補助標準: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新台幣6,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台南市   補助金額:第一胎6,000元,第二胎後為12,000元


高雄市   補助金額:第一、二胎每名6,000元,第三胎以上每名46,000元。


屏東縣    補助金額:每胎10,200元。
條件限制: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
需準備資料:父母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出生證明

恆春鎮 補助金額:每胎3萬元
條件限制:
一、父或母任一方需於95年3月1日前設籍恆春,如遷出後再遷入者,需滿一年方可申請。
二、於新生兒出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新生兒出生證明、父或母印章、父母一方之戶籍滕本〈限一個星期內〉、農會存摺影本,若農會存摺非父母親者,需附代理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章,至本所民政課所轄里幹事辦理申請。
三、申請表格請至本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列印或洽本所民政課里幹事。
需準備資料:父母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出生證明
請洽:恆春鎮公所

牡丹鄉 補助金額:每胎五千元
條件限制:新生兒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凡設籍本鄉六個月以上之十八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以下婦女。
2.產婦設籍雖未滿六個月,但配偶設籍本鄉已滿六個月,且繼續居住一年以上者。
3.婦女懷孕滿二十四週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
需準備資料:父母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出生證明
請洽:牡丹鄉公所

保母津貼
全國適用由內政部提撥經費
補助限制: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補助對象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收入150萬元(含)以下之受僱者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弱勢家庭:
A.低收入戶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或有臨時托育需求者(需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B.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或有臨時托育需求者(需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
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
長期托育-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尿布。
臨時托育-目前無任何補助。
(2)弱勢家庭:
長期托育-補助0-2歲每位嬰幼兒每月6,000元+尿布。
補助2-6歲每位嬰幼兒每月3,000元。
臨時托育-目前無任何補助
(3)長期托育補助申請若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花蓮縣   花蓮縣生育補助:每胎10,000元。
    申請婦女生育補助者增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現設籍花蓮縣達一年以上。
新生兒已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
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台幣一萬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包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審議過程中,與會議員肯定縣府是項獎勵生育計畫,議員何禮台、呂必賢等感謝傅縣長,因應少子化的浪潮,中央已將少子化問題列為國安層級,花蓮縣財源拮据,還能給於每胎一萬元獎勵,像高雄市每胎僅補助六千元,有些市只有三千元。


台東縣   補助金額:每胎補助新台幣5,000元整。
    
本縣申請生育補助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新生兒在臺東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1) 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2) 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前項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3) 未婚生子不予補助。
若符合補助資格,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新台幣5,000元整,請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以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取得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確認後,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另附臺東縣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辦法:
(1) 凡設籍本縣未滿20歲未婚懷孕之未婚媽媽之新生兒;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者。
(2) 符合規定之新生兒每月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核發,以補助3個月為限。
(3) 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之計算範圍如下:
1. 申請人。
2. 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 認列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4) 申請人應自分娩日起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5) 申請民眾應附資料:
1.申請表乙份。
2.社會救助調查表乙份。
3.新生兒入籍後之戶籍謄本乙份。
4.新生兒出生證明乙份。
5.全戶所得稅資料、財產證明、稅籍資料。
6.申請人及受補助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7.存摺影本乙份。


澎湖縣   補助金額:第一胎補助10,000元,第二胎30,000元、第三胎60,000元。
    
1.申請資格
(1)具合法婚姻關係之夫妻。
(2)夫妻雙方或一方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二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3)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4)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三個月內於轄區衛生所或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時應附資料
(1)全戶戶籍謄本(含父、母親、新生兒)。
(2)申請人(父或母親)之印章。
(3)申請人(父或母親)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連江縣   補助金額:第一胎新台幣二萬元,第二胎五萬元,第三胎(含以上)八萬元。
1. 主管機關為連江縣衛生局
2. 生產獎勵補助,係指符合以下二款以上者:
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者。
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3. 補助之金額為每胞胎補助之。第一胎新台幣二萬元,第二胎五萬元,第三胎(含以上)八萬元。
4. 婦女生產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最多至八萬元計算之。
5. 自98年12月20日施行,並以嬰兒在施行日後出生者為限。
6. 符合補助條件者,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向衛生局索取)、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私章,於生產後三個月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7. 本自治條例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金門縣   補助金額:每胎20,000元,雙胞胎60,000元,三胞胎以上每胞胎可補助40,000元。
金門縣的全職媽媽有福了,政府打算補助全職媽媽家有3歲以下幼童或12歲以下的殘障小孩,
帶1個補助3000
帶2個補助5000
帶3個補助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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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亞里斯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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