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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1 11:14:47| 人氣89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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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若在無本法第49條各款事由發生前(其未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且未肇事)即主動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者,是否因無本法第49條之適用而不予處罰?

如果不需受罰且投保義務人主動訂立保險契約後之保險期間亦自保險人同意承保時起算,是否會使投保義務人心存僥倖,而干冒攔檢稽查舉發風險。

雖然本法有強制訂立責任保險契約、建立續保通知義務等...相關規定,但配套措施,似有欠周延。還是這是立法者考量到為了避免過於嚴苛,投保義務人既已主動訂立本保險契約,則無再處罰的必要了。


參考資料:

發文字號:台財保字第0890016867號
主 旨:未投保車險之車輛違規停車並不符合「攔檢稽察舉發」之規定,不依本法第44條處罰。
發文日期:民國 89 年 3 月 28 日
發文單位:財政部
資料來源:保險法令適法性研討專案報告 (第六冊) 相關法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四條
說  明:關於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函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車輛違規停車,是否適用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舉發之疑義,貴部認為前揭舉發之規定,應以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察舉發」之違規案件為處理要件,至於單純違規停車之舉發並非屬攔檢稽查舉發之案件,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適用乙案,本部敬表同意。請 查照。復 貴部八十九年三月九日交路八十九字第○○二五六八號函。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台長: 小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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