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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6 00:00:00| 人氣2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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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作家作品集「北臺灣文學第16輯」徵件

壹、主旨
一、鼓勵市民從事文學創作,倡導文學風氣,提昇本市藝文水準。
二、蒐集、保存與推廣本市優秀文學作品,提供研究參考資料。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二、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參、參選資格
一、在新北市(包含改制前之臺北縣)出生
       或曾設籍新北市一年以上者。
二、如作品內容書寫新北市歷史文化、風土民情者,不限出生地
或曾設籍新北市   一年以上之限制。
三、本輯101年入選作家,102年度暫不受理。

肆、徵件內容

一、以未曾出版過之詩、小說、散文、戲劇、文學評論等文學作品為主。
二、以成書後為25開本,約150至300頁,字數以八萬字至二十萬字為原則,
詩集、戲劇以符合規定頁數為準。
三、外國文學之翻譯作品不列入徵件範圍。
伍、評選
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組成編輯委員會評審之。
陸、參選方式
一、自行申請。
二、各學術單位、文化團體等推薦。
柒、獎勵
凡經入選,每冊贈送稿酬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含稅),出版後贈送作者,單行本以200本為限。
捌、報名方式
請將作品一式六份(以A4尺寸為主),及參選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送達或寄達(以郵戳為憑)「22001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8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文推廣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北臺灣文學徵選」字樣。
報名簡章下載:http://www.culture.ntpc.gov.tw/
洽詢電話:(02)29603456分機5986張小姐。
玖、收件截稿日期
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02年6月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拾、附則
一、入選作品之製版權、國內發行權歸屬本局,作者自簽約日起兩年內不得以此著作之一部或全部重印刊行,或有其他損害本局相關權益之行為。
二、本局印製1,000冊(套)除贈送相關單位外,得予展售。
三、應徵作品如字跡(體)潦草或影印模糊、辨識困難者,經通知補件,逾期未補者,不予受理。
四、應徵稿件恕不退件。
五、作者應保證無著作權法相關爭議,否則概由作者自行負責解決,與本局無涉。入選作品不得有抄襲他人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若經發覺,除追回稿酬外,並註銷以後應徵資格,且應賠償本局出版及相關費用,並負法律責任。

台長: 閱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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