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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07:14:03| 人氣16,1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路霸(16)炸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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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子身分沒有貴賤、沒有是非道德

騙子遵守利益至上、寡廉厚顏無恥

徹夜輾轉難眠後悔自己無知和魯莽

當庭撤告

隔日致電芭樂縣政府詢問

獲知並未通知芭樂市公所拆除違建!

十分懊惱自己腦殘

不是告訴過自己

相信惡魔的謊言就是殘害自己..

但是

優質的終身俸法官是惡魔嗎?!

心頭卻泛起一股涼意的低語:

基本上在司法已死的社會

守法的信徒都會被看成是

傻子!

我是呆子才會相信恐龍的鬼話

撤告!

沮喪卑微向天國的父親訴苦

突然聽見熟悉聲音和乍現

「追加被告」四個大字!

積極翻閱民法發現可依

民法225條第二項請求

基礎事實同者追加告訴!

開心之餘

反覆看著老夫之子陳報狀

又掀起怒氣!

於是答辯狀寫道:

壹、追加老夫告訴理由:

原告提供芭樂市函文說明

第二項第一點

納入「A類優先執行案件」

分項、分次執行排程拆除。

原告相信法官被這段文字誤導

事後經原告查證芭樂縣政府告知

未發函市公所通知拆除

王八段7444地號上違建

並解說拆除程序必須持有法院判決才能拆除….

(因縣府財力困乏,必須由法院執行強制拆除)

事實呈現的結果原告無法接受,

因為違背道路共享、土地正義的原則,

縱容路霸的行徑不符合社會期待

貳、答辯被告聲明

被告(1):原告需測量屬於原告持有部分,

不得主張權利以外部分

答辯:芭樂縣政府發文清楚指證

     被告占用部分係屬公有地,

被告為己之私利影響行人權益和都市規劃,

原告不解沒有持土地權的被告

有什麼資格和權益

不准原告聲明拆除地上違建

原告期盼被告高抬貴手

還給行人無障礙的道路空間!

被告(2):非故意重大過失依附之地上物適用

民法第7961規定免去全部法院裁量權 

答辯:原告納悶被告是法官嗎?

有無非故意重大過失是被告來評定嗎?

若依被告的觀點全台灣違章建築的持有人

都以非故意重大過失不准法院裁定拆除,

都市如何規劃?通行的權益如何來維護?

被告(3):畸零地利益小及為原告也無利用價值

但損害他人甚大且共同持有份可承租

損人不利己為權益上濫用民法148 

答辯:原告不解損害甚大是谁?

原告財產被被告侵占基於道路用地共享、

土地正義的原則,聲請拆除違建有何錯?

反而認為被告為己之利阻礙

芭樂市政府道路規劃

以路霸姿態強行佔領公共用地損害行人權益,

是誰損人利己?

被告(4)如果不賣不租請詢問政府部門私下表示

協議分割這樣事情好處理,原告也不吃虧 

答辯:原告不賣土地是因被告買土地用於住家使用,

違反王八段7444地號土地使用用途做法有爭議

深怕數十年後又捲入被告土地買賣糾紛….

不解原告的土地為何需被告來主張如何處置?

顯然被告利益至上沒有道路共享的觀念!

寫完答辯狀後已是半夜

被告蠻橫、霸道的訴求難眠入睡

氣得我整夜都在

炸鍋!

備註:

法官法規定只有「實任法官」受到終身保障,

不得任意免職在職能獲得完整的銓敘,

退休則有退休金及退養金,

服務滿15

權益比照文官最高簡任14職等

待續….

台長: 檸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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