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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9 00:35:13| 人氣10,11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談告訴乃論罪 ( 如普通傷害罪、妨害名譽罪等 ) ( 起訴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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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自網路 )

告訴乃論之罪,在條文中都有明文規定,例如刑法之普通傷害罪、通姦罪、妨害名譽罪、妨害信用、偷拍罪等。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不僅是偵查的起因,也是訴追的條件,因此未經告訴人之告訴,檢察官不得對被告起訴,如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法院也因其欠缺追訴條件而應判決不受理。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應在知悉犯人之時起 " 六個月內 " 提出告訴,否則會喪失告訴權,告訴權人實施告訴後,亦得在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撤回告訴。

但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權只是就犯罪事實,有自由決定是否告訴之權,告訴人是沒有選擇犯人的權利,告訴權一行使,其效力即及於其他共犯,對於共犯一人撤回告訴時,其效力也及於其他共犯。

例如甲、乙共同傷害丙,丙提出告訴時,其告訴的效力及於甲、乙兩人,丙不得選擇只告甲或乙一人,丙撤回對甲或乙任何一人之告訴時,其效力均及於另一共犯。但是對於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通姦罪、相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時,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告訴不可分原則)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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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 得饒人處且饒人 ............. ; 若真有 " 天大的冤情 " 要申告, 也得要考慮 " 有效期限 " 的問題.................... ( 做人厚道一點, 比較有福報啦 !! )


* 由以下這則新聞, 可了解 " 告訴乃論罪 " 之特點 .......... ( 未經告訴人之告訴,檢察官不得對被告起訴 )


【 王育誠等七人 誣告罪函送 】


【 蕭承訓/台北報導 2005-06-10 02:30 中時電子報 】

刑事局昨天傳喚「腳尾飯」模擬劇的台北市議員王育誠四名助理及臨時演員黃慶田、許哲銘共六人。警方查出影帶是由前東森S台攝影組副組長宋文正拍攝、剪輯,宋並提供另家電視台先獨家播放,母帶則稱事發後已丟在承德路旁。

警方今天將寄發傳喚通知書給王育誠,日內依 " 誣告等罪 " 將全案函送地檢署。

警方強調,邵立達等人已涉嫌 " 刑法 " 第一百七十一條的 " 誣告罪 " 及 " 妨害名譽、妨害信用 " 。

其中 " 後二項屬於告訴乃論 " ,但目前還沒有商家向警方提出告訴,全案由警方偵辦中。








台長: 夜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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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剛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0 11:51:12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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