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 ( 教育部於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公發布 )
二、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教育部於民國100年2月100日公布 )
貳、目的
一、營造校園互信互重氛圍,落實友善校園政策。
二、建立校園明確處理機制,增進性別平權理想。
參、定義
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二、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三、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肆、組織
設立「 性別平等委員會 」 ,處理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本委員會成員置委員7人,其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包含主任委員 ( 校長 ) 一 人、執行秘書由學務主任擔任及委員5人 (各科老師代表4人、家長代表1人 ) 。
伍、避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作法
一、校園安全規劃
(一)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學校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使用情形,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二)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要點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二、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教師方面
1.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2.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 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二)學生方面
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2.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3. 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請調查程序。
本校教職員工生遭遇性騷擾、性侵犯問題時,可向 學生事務處 提出申訴及求助,並依申訴者之意願,以正式申訴或非正式申訴方式提出。
柒、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學生事務處 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於2小時內通報上級單位,並於1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 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
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二、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玖、禁止報復之警示。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拾、隱私之保密。
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二、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
三、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拾壹、本實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以教育部頒訂之「 性別平等教育法 」 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為準。
拾貳、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之。100年4月8日校務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