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能判令懸掛亡者遺照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上個月,外電報導一則來自美國的酒醉駕車撞死人被判刑的新聞,在交通發達的先進國家,酒醉駕車撞死人,應該是一件值不得大驚小怪的尋常事,怎麼會經由媒體傳遍全世界?仔細一看,原來新聞報導的重點不是放在酒醉駕車撞死人的上面,而是撞死人的肇事者被法官處以應負的刑罰以外,還要在家中顯著的地方擺放一張大幅的被撞死者的遺照,上面要寫著:「對不起!我撞死你」的字句。這的確是一件前所未見的新鮮事,難怪新聞記者要搶先報您知。
這件事情的始末要回溯到2005年的三月間的一天,住在美國佛羅里達州的三十一歲男子亞瑟.皮爾斯酒後駕駛他的凱迪拉克轎車,在佛州波克郡溫特海文市一條繁忙的街道上與二十七歲的堂弟克里斯多福飆車,據當時目擊者說,皮爾斯在時速不得超過 四十五英里 的路段上,以大約一二O英里(近二百公里)高速奔馳,結果撞上一輛小貨卡,導致小貨卡上一位十七歲少女契喜.葛瑞高莉死亡。死者的父親,不久也因為受到失去女兒的影響而中風。當地的檢察官認為皮爾斯酒醉駕車是導致意外的原因之一。根據認罪協商,皮爾斯坦承車禍過失致人於死,原本可能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責,承審的佛州巡迴法官因此從輕發落,判處入獄兩年,並判令在假釋出獄後的三年期間內,必須在家中顯著的地方擺放一幅至少 兩英尺 寬的死者遺照與寫上規定的文字。負責在假釋期間監督假釋人行為的官員,可以隨時到皮爾斯家中突檢,一旦被查到沒有擺放死者遺照,就是違反假釋規定,可以將皮爾斯的假釋撤銷,重返獄中度他不自由日子。這神來一筆的妙判,對一位喜歡飲酒而酒後不容易控制自己行為的人來說,的確是一記妙招。讓假釋中的人無時無刻都想到相片中的人是因為自己不當的行為而往生,因而不致再犯,達到讓犯人自新,改過遷善的假釋目的。
由這則新聞報導來看,這位美國法官作出別開生面的刑事判決,到不是美國先進的法律所規定,而是透過「認罪協商」制度定罪的結果。所謂「認罪協商」是美國刑事訴訟中的重頭戲,幾乎百分的九十刑事案件,都經由這種程序來終結,原因是美國是採取陪審制度的國家,正式審判的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一開口要求陪審,法院是無法拒絕,一旦要舉行陪審,旁的不說,光是組成一個十二人的陪審團,就得花上好幾個星期,費時耗力之外還要花用大批經費。正式審判程序不受歡迎可想而知。至於「認罪協商」從字面來解讀,就可以知道只要被告認罪,在罪與刑方面一切都好商量,像這件案件,原本要判處十五年徒刑的重罪,因為被告認罪,協商結果只判令入獄兩年,可見一般。
認罪協商,由於可以融合各方爭點,不但能使案件迅速終結,也讓法院與當事人兩造之間達成三贏的局面。雖然因此會使部分正義受到犧牲,仍然得到美國社會的歡迎!我國刑事訴訟法近年為了貫徹各界期望的司法革新,刑事訴訟逐漸由職權進行主義轉型為當事人進行主義,近十年來已進行範圍大小不一的修法達十五次之多。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公布增訂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至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條的修正案,就是去蕪存菁,引進富有當事人進行主義色彩的美國「認罪協商」制度,依增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的規定:凡是所犯不屬於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或者是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的案件以外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以前,檢察官在徵詢被害人的意見以後,逕行或者依被告或者被告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經過法院的同意,在審判外進行協商:經過當事人的同意而且被告也認罪,這時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來判決。協商的內容則限於下列四點:一. 被告願受本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二. 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三. 被告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四. 向公庫或指定等團體、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第二與第三點還要經過被害人的同意。都沒有提到協商判決可以由法官決定某些事項在判決中規定由被告來履行。所以我國的認罪協商判決,縱然都經過參與協商當事人的同意,法院也不能任意在判決中加添條款強制被告履行。所以,美國的法官創意的判決,在我國恐難完盤接受。
另外根據新聞報導,美國的法官判決是要求被告在未來三年的假釋期間內,要在住處顯著的地方擺放被害人的遺照。在我國法院的刑事有罪判決的主文,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只能記載罪與刑,以及與刑有關的事項。假釋是有罪判決確定後的刑罰執行問題,自由刑執行中的假釋,則屬於檢察官、監獄與法務部的權責,法官也不能越俎代庖。在目前,法官在刑罰之外,是難以作出類似美國法院的判決。
[本文登載日期為96年4月12日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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