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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8 15:22:19 | 人氣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工作是渺小的,除非裡面有愛有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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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明沅

近期我的工作量是大的快喘不過氣來,但今晚聽到宗盈陳副總說她有個30出頭的員工,在15日凌晨因酒醉駕車過世,留下3個小baby及一堆債務,遺屬家境不好很擔心領到勞保的35個月死亡給付後,會變成繼承所得之遺產要去償還死者的債務(成限定繼承),請我想辦法幫忙。她甚至哽咽告訴我,她要幫這個員工的遺屬募款,我聽了也很想哭,我說我願加入捐款的行列。我想哭,是因為她的聲音,這麼強勢的一個女人,在這一刻把『柔情』赤裸裸的攤出來,這麼多年來我目睹她對員工的付出,我想我是應該為這個刀子嘴豆腐心的女人做的事。

或許我們身邊也有人發生這樣的案例,多了解一些或者也會幫到有需要的人。

 

下面這些問題,是陳副總想幫助員工遺屬的問題:

一、被繼承人生前所積欠之債務,繼承人要怎麼辦?

二、承上,如遺屬拋棄會不會領不到勞保局匯入銀行的到死亡給付?

三、勞保局說要34週才會給死亡給付,可不可以請他們快點給?

四、保險公司說死者因酒醉身故,所以拿不到強制險?

我的答覆如下:

一、被繼承人生前所積欠之債務,繼承人要怎麼辦?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只要在知悉其得繼承起的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就好了。

二、承上,如遺屬拋棄會不會領不到勞保局匯入銀行的到死亡給付?

依台北高等法院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256號判決之法律理由:(1)被保險人死亡前申請給付是財產上權利,死後可以作為遺產。(2)死亡後若才申請具有「專屬性」的問題,因專屬性已確立,所以不是財產上權利,不可以作為繼承之遺產。

三、勞保局說要34週才會給死亡給付,可不可以請他們快點付?

依台北高等法院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531號判決之法律理由:(1)勞保局核定現金給付是行政處分,不給利息是觀念通知可逕行訴訟(2)勞工向勞保局申請死亡給付只要手續完備無須補正(件)或調查,依勞保施細第57條規定,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發給,否則勞保局逾期即應按年息5%計付利息。

四、保險公司說死者因酒醉身故,所以拿不到強制險?

依台北地院94年保險字第49號判決之法律理由:飲酒不具社會性,不能認定為犯罪行為,酒駕身亡,判要給付強制險。

法院審理後認為: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的公共危險罪,立法目的是為維護交通安全,才會增設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過量,致意識模糊駕駛交通工具的處罰規定,以防止交通事故發生,但飲酒行為本身,並不具反社會性,乃因飲酒至相當程度,致不能安全駕駛,有危害他人之虞,始於政策上立法處罰,和一般犯罪行為本身,具有反社會性有別。不宜僅依文義解釋,就認為酒醉駕車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指的犯罪行為,保險公司應依約給付保險金。

結論:陳副總這個員工之遺屬,在拋棄其債務後,不但可以安心的拿到勞保的死亡給付,而且勞保局須在10日內給付,否則應付5%的遲延利息,最後也不用擔心保險公司不給付強制險。

 誠心希望陳副總看完後可以破涕為笑。

 

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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