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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8 15:48:57 | 人氣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勞工應如何終止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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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務13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勞工應如何終止確保權益?
臺北縣政府勞工局95年度共受理勞資爭議案件2,415件、爭議人數3,678人,就勞資爭議標的類別統計以積欠工資占首位、其次為資遣費等,而資遣費爭議案件中有關勞工主張勞動契約終止,因未注意法定期限造成權益受損案例層出不窮,本府僅就勞動契約終止法律關係分析,呼籲勞工朋友應知道如何保護自身權益,同時提醒資方確實遵照勞工相關法令規定及尊重勞資雙方勞動契約約定,以維勞資和諧,共享勞資雙贏。

勞工以雇主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即勞基法第14條第1項各款)為由,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非自願性離職證明,而雇主不願給付資遣費時,除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協調(調解)外,應將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於有效期限內明確表示,如以存證信函作為意思表示,並確定雇主已收到,以免因投遞時間落差造成勞方權益受損。

本府於處理勞資爭議案件中曾發生, 勞工陳 先生工作年資10年餘,擔任技術員,一年前公司宣佈,因景氣不佳公司營運業績下滑,要求全體員工配合公司減薪30%政策,以維因應。 陳 先生當時認為公司的確營運不佳,只好默默接受公司減薪條件繼續工作,熟料於3個月前公司再度故技重施,又減勞工薪資20%, 陳 先生領薪發現後,不敢與資方理論,某日,與朋友聊天時提及,及在朋友慫恿下,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主張自即日起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同時請求雇主依第17條給付資遣費及開具資遣證明書。

本案乍看,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得不經預告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請求雇主依法給付資遣費,應無不可。但在本府召開協調會時資方表示降薪是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同時勞工主張依本條文終止勞動契約,要求資遣費,已過時效。

詳細了解法律關係,勞基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1款、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勞工顯然已逾越上述法令保護時限,請求權已不存在。因此呼籲本縣勞工朋友,一但發覺勞動條件改變,恐影響自身權益時,欲主張終止勞動契約,應於知悉30日內為之,如對勞動法令不清楚時歡迎向本府勞工局洽詢,勞工局服務電話:296034566528~6531

資料來源:臺北縣政府

 

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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