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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8 15:52:08 | 人氣28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在舊公司未請完的喪假,得否在新公司續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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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春吉(故鄉)

【問題】

請問,我父親 58 日過世現在 A 公司上班, 516 日將至 B 公司上班! A 公司已請假 3.5 天, 516 日起至 B 公司是否仍可請喪假? 可請多少天?(註一)


【解析】


按「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分為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後段定有明文,是勞工之父母喪亡者,勞工得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向雇主請八日喪假。

至於在舊公司未請完的喪假,得否在新公司續請?勞工請假規則並未明定,惟勞工處理喪事,依臺灣一般風俗習慣,亦非一次得完成,是內政部認為如因禮俗原因,喪假得申請分次給假(註二)。勞工果因禮俗原因,申請分次給假,嗣因故自願離職而至新公司任職,其在舊公司未請完之喪假,除「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註三)另有較優之約定而從其約定」外,本文認為勞工仍得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向新雇主續請其在舊公司未請完之喪假,蓋在文義上,勞動基準法43 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僅賦予勞工因父母喪亡者得向雇主請八日喪假之權利,並未區分新舊雇主,是此時,勞工得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向新雇主續請其在舊公司未請完之喪假,仍屬合理之解釋;其次,給予喪假之目的,除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尚有平復心中哀慟之目的(註四),且勞工處理喪事,依臺灣一般風俗習慣,亦非一次得完成,是勞工果有必要,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及第10條後段之規定,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向新雇主續請其在舊公司未請完之喪假,新雇主自應審其「請假是否有必要」及「所提有關證明文件是否確實且有關連」,倘勞工請假有必要且所提有關證明文件亦確實並有關連,新雇主自應准之,而非逕予否認,以免剝奪勞工法令賦予勞工因父母喪亡者得向雇主請八日喪假之權利,進而落實勞動基準法第1條:「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514日 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勞資權益>勞基法喪假。
註二:內政部740628(74)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參照。
註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二 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參照。
註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0104(83)台勞動二字第80275號函:「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勞工之親屬喪亡應給予一定日數之喪假。查喪假之給予除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尚有平復心中哀慟之目的。本案外籍勞工如確因父喪,雖無法返國,並不需處理喪葬事宜,但為體恤勞工喪父之慟,事業單位於勞工提出請求時仍應給予喪假。」參照。

 

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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