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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0 14:25:46 | 人氣98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轉租騎樓,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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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轉租騎樓,可以嗎?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我向房東承租了一樓的店面做生意,現有意要把騎樓出租出去,已經得到原房東的同意,但是原合約上並無註明我可以轉租的這一條,我可以在租賃騎樓的合約上註明「已得原房屋所有人同意」,這地方請房東簽名,這樣在法律上可以成立嗎(一)?


【解析】

按「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固不得將承租之房屋全部轉租於他人,但此項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則不以訂立書據為必要。其由出租人或經其授權之代理人口頭承諾者,出租人即不得更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之規定終止租約。」分別為民法第443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320101日 上字第5859號著有判例,是除「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外,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承租人苟違反前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固得終止契約;惟此項為承諾之意思表示,不以訂立書據為必要,其由出租人或經其授權之代理人口頭承諾者,出租人即不得依民法第443條之規定終止租約。

本案,先不論租賃物是否為房屋,從題意觀之,出租人即有承諾之意思表示,承租人當得轉租,不以再訂立書據為必要;但為舉證及杜絕糾紛計,建議仍以訂立書面為宜。另為避免承租人與出租人間、承租人與次承租人間之兩者權義,相互混淆,建議承租人與出租人間之權義,仍訂立於承租人與出租人間之租賃書面契約內為是。
最後,騎樓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1款(註二)所稱之道路,其使用,自應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拘束,是在騎樓上,承租人亦不得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或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承租人租用騎樓時,應予注意,以免受罰。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108日 聯晟法網>討論區首頁 >【綜合問題討論】>騎樓租賃合約擬定。
註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參照。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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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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