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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2 15:20:52 | 人氣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房地產法律問題】何謂誠實信用原則?在不動產買賣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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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何謂誠實信用原則?在不動產買賣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效果,為何?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何謂誠實信用原則?在不動產買賣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效果,為何(註一)?


【解析】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之規定,謂為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苟非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自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給予「無效」之評價或予以「適當調整」,使當事人雙方之權義均衡,符合公平正義之要求,是誠實信用原則乃斟酌事件之特別情形,衡量雙方當事人之利益,使其法律關係臻於公平妥當之一種法律原則(註二)。在不動產買賣上,亦不例外,最高法院90071290年台上字第1231號最高法院判例:「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等當事人約定債務人遲延給付時,須經債權人定一定之期限催告其履行,而債務人於期限內仍不履行,債權人始得解除契約者,債權人催告所定期限雖較約定期限為短,但如自催告時起,已經過該約定之期限,債務人仍不履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應解為債權人得解除契約。」(註三)、951207日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九號民事裁定:「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徒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為:被上訴人交付上訴人之系爭房屋,祇存有一樓後門與買賣契約平面圖位置不符、後院一角因鄰棟地下室車道穿越而隆起之水泥結構物,及後側陽台未依協議增砌一道1/2B磚牆暨變更預留管道之瑕疵,該瑕疵所減少房屋價值或所需修補費用,僅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七萬五千五百零四元,乃上訴人竟拒絕全部價金尾款八百五十萬元之給付,顯與誠實信用原則有違。」即以誠實信用原則「適當調整」雙方之權義。至於誠實信用原則之功能, 姚志明 教授認為其具有具體性功能、補充性功能、限制性功能及修正性功能等4項功能(註四),不無參考之餘地。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1218日 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 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何謂誠實信用原則? 加寫而成。
註二: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判決:「誠實信用原則乃斟酌事件之特別情形,衡量雙方當事人之利益,使其法律關係臻於公平妥當之一種法律原則。」、臺灣高等法院96032896年度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誠信原則乃斟酌事件之特別情形,衡量雙方當事人之利益,使其法律關係臻於公平妥當之一種法律原則(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1654號判決意旨參照)。」等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7401087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債務人遲延給付時,必須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而債務人於期限內仍不履行時,債權人始得解除契約。債權人為履行給付之催告,如未定期限,難謂與前述民法規定解除契約之要件相符。惟債權人催告定有期限而不相當 (過短) 時,若自催告後經過相當期間,債務人仍不履行者,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應認亦已發生該條所定契約解除權。」亦同。
註四:請參姚志明著,誠信原則與附隨義務之研究,第27頁以下,20049月初版2刷,臺北:元照出版公司。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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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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