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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2 15:30:48 | 人氣71|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房地產法律問題】管委會幹事虧空近200萬的公基金,主委不用負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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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管委會幹事虧空近200萬的公基金,主委不用負責任嗎?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我們管委會的總幹事,從兩年前陸續虧空100多萬,還有貨款40多萬,近兩百萬元。每月的結算表貼在電梯,每位主委都核章,我們看了兩年的正常結算表,主委核章都不用負責法律責任的嗎?現在主委說,幹事深具悔意,某主委願代墊貨款,希望大家原諒他,讓他繼續留任,用他的薪水還債,我的老天,一個月34000元,也沒做什麼事,住戶家被小偷光顧,還怪人家家中的鎖太差。現在主委們不但不報警,還要我們原諒他,繼續交管理費,這些主委不用負責任的嗎(註一)?


【解析】

按「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9款、第48條第4款定有明文,是管理委員會有「監督」管理服務人(註二)之職務;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前開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應處以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亦得連續處罰。然本案,題意中並未明確言及「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無執行監督管理服務人之職務」及「有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監督管理服務人之職務」等事項,是提問人只能自行依此判斷了。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51030日 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管委會幹事虧空近200萬的公基金,主委們不用負責任嗎?
註二:所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如下:一、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人員。二、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 () 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2條參照)。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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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悄悄話)
2008-02-20 23:48:2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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